政策速递 | 转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5-18 20:15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宁波不发):
为深入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意见,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支出政策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1年度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2021年度安排的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政策)绩效(宁波除外),具体资金清单详见附件1。
本次评价基准日为2021年12月31日,评价所涉及指标数值均为基准日数据。2021年底前资金未全部拨付至项目的市县还应统计2022年4月底前资金拨付情况。评价中涉及资金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二、评价内容
本次评价对象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市县经信局”)及项目用款单位。评价内容为省级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以及项目产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工作安排
本次评价包括绩效自评、材料审核和实地抽评、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具体安排为:
(一)绩效自评(6月6日前)。绩效自评是本次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分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和项目绩效自评,由各市县经信局负责落实。
1.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各市县经信局按照《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指标体系》(附件2附表1)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等内容按资金方向逐个进行自评打分,分别填写绩效自评得分表(附件2-附表2)、项目管理自评明细表(附件2-附表3)、《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表》(附件2),并按照地区专项资金自评报告参考提纲(附件4)要求撰写自评报告。
2.项目绩效自评。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由各市县经信局组织,对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项目开展项目绩效自评。项目绩效自评由项目用款单位具体实施。项目用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填报《项目绩效自评表》(附件5)、项目自评报告(附件6)和有关佐证材料,项目未完成单位还需提供项目实施进度报告(附件7)。
(二)材料审核和实地抽评(7月6日前)。成立评价组,组织对各市县经信局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材料和项目绩效自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对《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表》中评分情况进行审核,检查评分依据是否准确、佐证材料是否充分。同时抽取20个市、县(市、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抽评,现场检查专项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和绩效落实等情况(抽评地区名单另行通知),并进行企业满意度调查。在此基础上,对各市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核定评价分值,确定评价等次。
(三)综合评价(7月15日前)。评价组根据对各市县经信局绩效自评材料审核和实地抽评结果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附表),结合省级层面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三个维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填写《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表》(附件3),起草绩效评价报告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四)结果应用。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绩效评价情况,加强评价结果在资金管理中的应用。
1.结果通报。评价结果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对各市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得分情况以适当形式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视情抄送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
2.反馈整改。及时将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反馈有关单位,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各市县开展问题整改工作。对整改不落实或者不到位的,视情调整或收回相应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地方和相关人员责任。
3.奖惩激励。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专项资金管理较好、绩效显著的市县在资金分配中适当倾斜,对专项资金管理不善、绩效不佳的市县适当减少分配额度。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评工作是本次绩效评价的基础,自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对各地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结果。请各市县经信局高度重视绩效自评工作,强化绩效理念和意识,履行绩效主体责任,加强单位内部和项目绩效自评的组织领导,抓好各项评价任务的落实。请各市县经信局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于5月16日前将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通过浙政钉报送至我厅财务审计处。
(二)确保自评质量。一是要准确掌握自评方法,认真学习了解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并据此对照打分。二是加强项目绩效自评组织指导,及时审核、汇总项目用款单位自评材料,指导有关单位完成项目绩效自评。三是充分准备有关资料,要认真对照资料清单(附件9)和评分所需的佐证材料等资料,并编号标识,避免因资料缺失或佐证不充分导致评分核减。四是杜绝弄虚作假,各市县经信局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自评结果真实、准确、客观。
(三)按时报送材料。各市县经信局请于6月6日前将绩效自评材料和承诺书(加盖公章)报送至第三方评价机构(浙江之江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文三路553号中小企业大厦2019室),同时通过浙政钉将电子版报送至我厅财务审计处。逾期报送的,将按照绩效管理评分规则扣减相应分值。
(四)配合抽评工作。被确定实地抽评的市县要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评价工作,按评价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评价资料,组织熟悉项目实施情况的人员(包括项目管理、财务、技术人员)配合现场评价,协助做好现场座谈、检查问询、实地调研以及问卷调查等工作。
省经信厅联系人:
财务审计处:陈欣,电话:0571-87052817;
投资处:夏琦,电话:0571-87050813。
浙江之江会计师事务所:吴永琦,电话:13606610866。
1.2021年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明细表(含:附表分市县绩效目标表).doc
2.XX地区2021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表(含:附表1自评指标体系;附表2绩效自评得分表;附表3项目管理自评明细表).doc
3.2021年度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政策)绩效评价表(含:附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doc
4.XX地区2021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自评报告(参考提纲).doc
5.项目绩效自评表.doc
6.XX项目自评报告(参考提纲).doc
7.XX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参考提纲).doc
8.承诺书(参考格式).doc
9.绩效评价需报送资料清单.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5月12日
来源/省经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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