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 《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解读(六)
发布于 2022-05-18 20:34
《济宁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2021年12月30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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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容村貌治理
第三十八条 村庄规划和建设应当突出孔孟之乡、运河之都等地域和人文特色,注重保护传统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延续乡村历史文脉。
第三十九条 村庄建筑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建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干净整洁。鼓励有条件的村庄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布局、公共空间节点、建筑布点和景观风貌,明确建筑体量、高度、造型、色彩等控制性内容。
规划建设农村住宅小区应当符合农村生产生活习惯,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
第四十条 引导、鼓励村民根据农村特色和地域特点,建设与村庄整体风貌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质、体现村庄整体风貌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供村民建房参考。
第四十一条 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等管线及其杆体、箱体,应当规范设置、标识产权、安全有序,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合作,采取线路规整、收纳束缚、多杆合并、线杆共享等方式架设各类管线,整理已有管线,清理废弃管线。
第四十二条 村庄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定期开展危房排查、治理,对残破、倒塌墙体等进行清理,规范宣传栏、广告牌、太阳能热水器、空调外机等设置和安装,保持村庄公共空间安全、有序、美观。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治理和利用荒芜闲置庭院、空闲宅基地等建设公共设施。
第四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庄绿化,利用荒地、废弃地、边角地等开展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建设。
第四十六条 引导、鼓励村民通过栽植果蔬、花木等开展庭院绿化,整齐摆放生产工具、生活用品、农用物资等,保持庭院整洁、有序、美观。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村庄内公共区域随意堆放秸秆、柴草、粪便以及其他杂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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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来源:济宁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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