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请关注|偷鸡不成,反被吓死,到底该谁赔谁?

发布于 2022-05-18 20:49

写在前面:

本文内容转自“律问天下”


凡本号注明来源及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

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及原出处,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

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近期发生了这样案件,孙女士家中养了不少土鸡,靠卖土鸡蛋谋生,可以说这些鸡是她的“命根子”。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饮食要求很高,普通的“肉鸡”被认为口感不好,散养的“土鸡”受到追捧。孙女士养的这些土鸡也能产生不少收入,这对农村人来说可是一笔不小的财富,也因此引起了一些不法之徒的觊觎。









      一天,孙女士突然发现自家母鸡少了4只。此后孙女士多留了一份心,每天夜里不敢熟睡。几天后的一个夜晚,孙女士熄灯了一会儿正处于半睡半醒的状态时,听到鸡窝里传出来了几声零散的鸡叫,她看到一个男人的身影,看身形很是强壮。因为害怕,她只能眼睁睁看着男人又拎走了两只鸡。    


      孙女士心想打是打不过,但让孙女士就此认栽她也不乐意,为此孙女士特地去买了好几卷鞭炮,准备下次偷鸡贼再来的时候自己就燃放鞭炮,这样既能起到警示作用,也能及时唤醒其他邻居。


      半个月后偷鸡贼再度“光临”孙女士家,孙女士直接丢出一卷点燃了的鞭炮。外面鬼鬼祟祟的男人立刻尖叫出声往外跑去。




      没想到,该男子有心脏病,经不得惊吓,孙女士突然扔出鞭炮,给本就做贼心虚的胡某吓得不行,瞬间猝死。


      胡某之死孙女士也有些愧疚,但毕竟是胡某偷鸡在先,因此村民们也没觉得孙女士不该这样做。但胡某的家属却不这么想,他们认为胡某的死亡完全就是孙女士造成的,因此要向孙女士索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50余万元。




     那么孙女士需要进行赔偿吗?理论上来说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案中是胡某主动去到孙女士家进行偷窃,虽然偷窃金额不构成《刑法》规定的标准,但同样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因此是胡某先侵害了孙女士的权利。    


      而孙女士往外丢鞭炮的行为,并不构成过失杀人罪,因为她并没有杀害胡某的动机,且往外丢鞭炮在平常情况下也不构成致死选项,她也不知道胡某有心脏病,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对胡某的死亡负责。    

    

      综上所述,当地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孙女士丢鞭炮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且胡某侵犯孙女士的权益在先,因此驳回了胡某家属的上诉请求。







来源:律问天下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微信



李静律师团队业务领域

1、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诉讼案件及非诉法律服务;

2、民商事诉讼;

3、重大刑事案件包括职务犯罪、刑民交叉类案件;

4、涉韩法律业务包括涉韩银行、韩企顾问、涉韩民商事诉讼案件。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