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铁路(一)在客货运输方面有哪些规定?
发布于 2022-05-18 20:47
《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全民掀起了学习热潮,它不仅与我们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还对运输服务也提出了新规定。今天我们就一起对《民法典》对铁路运输服务的影响进行学习了解吧。
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815条第一款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此规定在《合同法》第294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明确了旅客对号入座的义务,弥补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在这方面规定的缺失,同时还明确了对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车旅客的处置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可依据该条,要求相应旅客补交票款,旅客不配合的,可以拒绝运输。
《民法典》为铁路企业保证货物运输安全提供了法律支撑。
《民法典》第825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826条规定:“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827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9条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828条规定:“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830条规定:“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民法典》对货物运输中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提交有关文件义务、货物包装义务及托运危险货物应履行的相关义务进行了规定。铁路方作为货物承运人时,应有效利用《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托运人准确表明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向铁路方提供有关手续文件,按照约定或者相关规定包装货物,托运危险物品的,要求托运人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等。若托运人未履行相应义务,铁路方可以拒绝运输,造成铁路方损失的,可以要求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在铁路货物运输中,发生收货人逾期提货的情况,铁路方也可以向托运人主张相关费用。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规定。
《民法典》第835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条规定了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在《合同法》第314条基础上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明确了其他法律如果对不可抗力情形下运费的收取另行规定的,优先适用。建议铁路企业研究不可抗力情形下已收取运费且付出相应劳动时,是否应当返还运费的问题,如果有理由认为部分返还甚至全部不予返还更为公平,要推动在《铁路法》修订时加以规定。
好意施救行为的规定。
《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有利于铁路企业鼓励有医疗背景的旅客在车站、列车上积极为受困或者受伤旅客提供帮助。
旅客行李违反品类要求需要办理托运的规定。
《民法典》第817条规定:“旅客随身携带行李应当符合约定的限量和品类要求,超过限量或者违反品类要求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该条新增了旅客行李违反品类要求需要办理托运的规定。
来源:普法宣传
编辑: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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