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解读丨《民法典》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条款之一
发布于 2022-05-19 00:05
《民法典》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解读:该条系新增条款。在总则的基本规定中明确了“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民事主体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明确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为“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当中生态环境保护条款提供有力支持。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放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回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解读:将“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新纳入条款,强调业主本身有“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同时新增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可请求行政介入的规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对业主“任意放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理,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而言有利于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需要。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解读:新增“土壤污染物”,修改原表述“光、电磁波辐射”为“光辐射、电磁辐射”。明确污染排放标准为“国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损害后果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较《物权法》没有变化。从有偿使用的角度体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有偿代价树立绿色发展的导向,彰显《民法典》的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解读:将“保护生态环境”新纳入用益物权人的义务,确保不动产或动产在被占有和使用时必须符合保护生态环境相关法律规定。该条要求用益物权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规定,没有把法规纳入范围,是基于用益物权本身性质的考虑。用益物权本身为促进物的有效利用,对所有权进行限制,提高社会物质资料的利用率,从而使得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断提高。若对用益物权进行过多过繁的限制,易造成用益物权设立目的功能性丧失,不利于用益物权发挥作用,故此处对用益物权人的限制仅划定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
来源丨贵州省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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