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房地产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再对外销售增值税如何计税
发布于 2022-05-19 06:13
房地产公司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再对外销售增值税如何计税
留言内容:
某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公司在福州开发一个房地产老项目,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因贷款需求将部分住房转为自用并于2016年10月办理房产证,现要将这部分住房再对外销售,增值税应如何计税?按照一手房还是二手房?能否简易征收?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如您属于下述文件规定的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附件1《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规定:“二、建筑业
……
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4月30日之前自建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主管税务机关相关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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