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解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

发布于 2022-05-19 07:21



【司法解释解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中,我们对“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释义”、“诉讼中,是否当事人所有主张都需要举证证明呢?”和“偷录的谈话录音是否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三个问题进行了解读,本期,我们继续对《民诉法解释》进行解读:

     




六、关于期间的起算时间


   

【例如】重庆某区法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判决,该判决于2022年4月25日送达当事人重庆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判决书内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即上诉期间为15日。那么,该上诉期间的起算时间应该是哪一天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本案中,15日的上诉期间应从重庆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判决书之日2022年4月25日的次日起算,即上诉期间应从2022年4月26日开始计算。

     




七、“撤诉”与“重复起诉”的不同法律后果


【例如】情形一:张三与重庆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张三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万元,经庭外和解,张三主动撤回了起诉。请问,这种情况下,张三如果再次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万元,法院会受理吗?

情形二:张三与重庆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张三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万元,经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请问,这种情况下,待判决书生效后,张三如果再次起诉A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万元,法院会受理吗?

情形一属于“撤诉”,情形二属于“重复起诉”。“撤诉”与“重复起诉”会面临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可见,在情形一张三撤诉的情况下,若再次起诉法院会受理;在情形二张三重复起诉的情况下,若再次起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八、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例如】张三与李四于2020年6月10日因琐事发生纠纷,张三新买的价值8000元的电脑被李四摔坏。张三于2020年6月10日书面要求李四赔偿其财产损失8000元,李四未赔偿,张三也一直未再向李四要求赔偿。请问,若张三于2023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赔偿8000元财产损失,法院是否会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按照《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本案中,张三向李四主张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从2022年6月11日起算,诉讼时效到期日应为2023年6月10日。张三于2023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那么,法院是否会受理呢?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本案中,即使张三提起诉讼的时候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仍应受理。但若李四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则法院会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若李四不知道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未进行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也不会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直接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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