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一案例入选全国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 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专项活动“千案展示”典型案例

发布于 2022-05-19 10:57

秉纲而目自张,高质量发展是公益诉讼检察的“纲”之所在,我院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要求,明确“精品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办好“硬骨头”案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的“为民办实事 破解老大难”公益诉讼质量提升年专项活动暨“千案展示、百案评析、十案示范”中,我院检察长带头办理的督促整治某眼镜店无证销售隐形眼镜护理液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千案展示”典型案例。

检察建议

助推守护“心灵之窗”安全

我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某眼镜店存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却擅自销售隐形眼镜护理液的行为,隐形眼镜护理液产品属于高风险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该行为存在侵害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安全隐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此,我院立案督查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查处案涉问题。检察建议发出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开展问题调查,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部署整改方案,责令案涉眼镜店将在售隐形眼镜护理液全部下架,并督促指导其限期提交相关材料,依法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市行政审批局审核勘察通过后,案涉眼镜店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专项检察

推动织牢“以案促治”保护网

实现个案治理的基础上,我院督促行政机关释放办案动能,开展类案清查活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专项清查活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23人次,对县域内18家眼镜店进行逐个排查,督促指导12家违法经营隐形眼镜和护理液的眼镜店依法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对商贸城三家小商品经营店无《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隐形眼镜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款15268元。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在实现个案有效整改的同时,推动同一领域、同类问题全面整治,促进行业规范。

头雁示范

引领促进“办案质效”提升

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健全检察长带头办案制度是积极贯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的重要举措。在督促整治某眼镜店无证销售隐形眼镜护理液公益诉讼案件中,我院检察长既“挂帅”管总,又“出征”作战,深入办案前线,带领办案组积极取证,听取案件汇报情况,及时跟踪问效,着力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检察长带头办案,充分发挥了头雁领航的示范引领作用,确保了公益诉讼办案质量和效果。

“质量建设年”不是应景的口号而是实实在在的工作要求。下一步,我院将大力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深耕细作”,围绕重点领域,立足法律职能定位,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提升公益诉讼的质量和效能,突出办理一批彰显检察作为的“真金白银”案例。

审核:张虎俊

撰稿:郝晓林

编辑:赵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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