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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二)
发布于 2022-05-19 10:59
《促进质量和标准化发展若干政策》解读
为提升产品质量、积极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我市制定了《促进质量和标准化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推出一系列奖励措施,推进质量品牌升级,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
推进质量品牌升级建设,最高奖励80万元
《政策》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50
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20
万元、
50
万元;对当年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分别奖励组织
80
万元、个人
10
万元;对当年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组织
10
万元、个人
2
万元。
《政策》支持企业培育品牌,对当年获评的
“
皖美品牌示范企业
”
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获得
“
食安安徽
”
品牌认证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各奖励
5
万元;对当年获得
“
食安安徽
”
品牌评价的食品生产园区奖励
15
万元。
对当年获得省级
“
食品生产示范企业
”
的,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完成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
“
正向可追,逆向可查
”
的食品生产企业奖励
5
万元。对当年通过省级示范小作坊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食品小作坊,奖励
5
万元。
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最高奖励100万元
《政策》鼓励企业制定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即召集人所在单位),每项标准奖励
100
万元;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奖励
15
万元、
10
万元;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
50
万元;对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省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
10
万元;对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社会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
10
万元;对主导制定(排名前三位)省范围内统一的社会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奖励
5
万元。
《政策》支持标准示范试点建设及标准化创新。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对当年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
“
采用国际标准证书
”
的企业,每项奖励
2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
20
万元。对承担国际、国家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每年奖励
15
万元、
10
万元、
5
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
30
万元、
25
万元、
20
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个人奖的单位分别奖励
15
万元、
10
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
15
万元、
10
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个人奖的单位分别奖励
6
万元、
3
万元。对当年通过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奖励
30
万元、
15
万元。对当年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
“
领跑者
”
的单位,分别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
《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解读
为加快推动文旅融合和文旅产业大发展、加快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大力保护传承弘扬长江文化,我市出台《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全力培育新型文化企业、业态、消费模式,打造文化领军企业,推动文化事业大繁荣,在打造长江文化特色品牌上一马当先。
做强骨干景区 打响旅游品牌 加强形象宣传
以优质景区吸引游客,全面拓展和释放新的消费需求。
《政策》指出,要做大做强骨干景区。对当年新增的国家
5A
级、
4A
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
100
万元、
50
万元;对当年新增的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旅游示范区、旅游休闲街区,分别奖励
50
万元、
30
万元;对当年新增的省级、市级乡村旅游民宿,分别奖励
5
万元、
3
万元;对当年经文化和旅游部新认定的全国百强旅行社奖励
10
万元;对当年新评定为省级五星级农家乐、省百佳示范农家书屋、全省十强旅行社、省旅游新业态品牌的,奖励
5
万元;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企业所获奖补与贡献挂钩。
《政策》还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文化旅游形象宣传。对旅行社、景区景点等文旅企业在上海、杭州、南京等长三角中心城市媒体和交通媒体等进行旅游品牌宣传推广,按当年广告宣传费用
20%
补助,单个企业最高
20
万元。
支持新兴业态 培育龙头企业 奖励措施给力
新兴文化业态,不仅能有效提升文化产品附加值,也能成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力军和重要支撑点。
《政策》支持新成立重点门类文化企业。对新成立的文化影视、创意设计、数字创意、版权交易、动漫游戏、新闻出版、艺术品拍卖等文化企业,前三年内,每年按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部分(不含土地使用税)的
50%
给予一次性奖励;
后两年内,每年按当年对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部分(不含土地使用税)的
30%
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新开实体书店,以
“
图书
+”
新模式融合文化休闲、文化创意、文化教育等多种业态的,每年给予实际房租
50%
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此外,《政策》还十分重视对文化旅游龙头企业的培养。对于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0
万元、
1000
万元、
3000
万元、
5000
万元、
1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的文化及数字创意企业,分别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
150
万元、
200
万元。逐级达到突破标准的,按政策再给予差额奖励。对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且当年营业额实现增长的文化及数字创意企业,奖励
10
万元;小升规次年,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且当年主营业务快速增长,按同比增长
50%
和
30%
两档,分别奖励
10
万元和
5
万元。民宿综合体转为限上规模企业,当年营业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5
万元。对当年新增的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及数字创意重点园区、基地、特色小镇,分别奖励
50
万元、
30
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级文化产业重点(示范)企业、省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分别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
10
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
“
五个一
”
工程奖,以及被认定为省重点文艺项目作品生产企业的,按上级奖励金额等额奖励(同时获得国家、省级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对当年创建成为国家级(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级文化产业重点(示范)企业、首次入选
“
全省民营文化企业
30
强
”
的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
10
万元、
10
万元。
推动文旅基建 鼓励演艺产业 可享政策奖补
推动文旅产业发展,项目建设永远是
“
硬道理
”
。
《政策》对经认定的建筑面积超
1
万平方米的文化及数字创意产业园区,用于发展文化产业建筑面积占比超
60%
,文化产业营业额当年分别达到
5000
万元、
1
亿元、
3
亿元,且较上一年增长达
30%
,分别奖励
20
万元、
50
万元和
100
万元;对新引进及改建、扩建的文化及数字创意、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超
5000
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
5%
给予最高
300
万元补助。对改建旅游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
300
万元且改建建筑面积超
1
万平方米的,按
10%
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鼓励利用闲置资源发展民宿,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按
10%
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文化及数字创意企业入驻经认定的文化及数字创意产业园区,签约租期达到三年,且每年营业额实现增长的,给予每年实际房租
80%
的补助,最高
30
万元。签约租期达到三年的文化企业,且后两年每年实缴税收超过
100
万元并实现增长的,给予每年实际房租
100%
的补助,最高
40
万元。
《政策》还鼓励发展特色艺术品牌,推动戏曲艺术的繁荣发展。在我市申报的原创舞台剧,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演艺项目给予国家资助额
40%
的补助;未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在我市申报的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按境内
5000
元每场、境外
1
万元每场的标准给予演出单位补贴,每年不超过
50
2
年;经备案的民营文化场所每年演出黄梅戏、庐剧、含弓戏、当涂民歌、诗歌等场次不少于
100
场、单场演出时间不少于
40
分钟,经认定,每年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补贴。对本市特色题材的戏剧剧本,入选市级孵化计划的大戏、小戏,分别奖励
5
万元、
1
万元。
对引进国内外优秀的音乐、舞蹈、戏剧等演出剧目在马鞍山进行商业演出,按
1
万元每场给予引进单位补贴,每家企业年补贴最高
50
万元(已享受政府购买演出服务的单位不享受此政策支持)。
《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政策》解读
我市出台《促进建筑业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聚焦企业做优做强、创优品牌、来马发展精准发力,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建筑业持续高质量发展,推动我市向全省
“
建筑强市
”
迈进。
近年来,我市坚持向创新要动力、以改革谋发展,深化
“
四送一服
”
,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培育本土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大力实施
“
走出去
”
战略,并推动承发包模式和建造模式转变,规范资金监管和工程担保,提升现代化管理水平,打造智慧工地管理体系,完善质量安全体系,不断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2021
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
877.22
亿元,同比增长
11.5%
;建筑业企业达
928
家,其中特级企业
2
家、一级企业
161
家,二级企业
461
家,三级企业
214
家
,
劳务企业
90
家,从业人员达
12.81
万人,建筑业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当前,是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机遇期,也是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期。此次《政策》出台,旨在灵活、精准、因地制宜运用政策工具,将政策红利落到实处,增强企业信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构建马鞍山现代化建筑业发展体系。
扶持企业做优做强
《政策》明确,对年施工产值首次突破
500
亿元、
100
亿元、
50
亿元、
20
亿元、
10
亿元的我市建筑企业,分别奖励
200
万元、
100
万元、
50
万元、
20
万元、
10
万元,企业所获奖补与贡献挂钩。在我市注册登记以及从外引进的建筑业企业,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市纳税金额为依据,分别以总承包特级企业
5000
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
2000
万元、总承包二级或专业一级企业
800
万元、总承包三级或专业二、三级企业
300
万元为基数,对超基数的,给予其上一年度地方财政实际贡献部分(不含土地使用税)
10%
的奖励,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最高
300
万元,其他企业最高
100
万元。
支持企业创优品牌建设
根据《政策》,对本市企业在市内外独立承建工程,获得国家、省优质工程奖的,分别给予奖励
50
万元、
10
万元。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扩大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行政许可、评优评先及
“
双随机、一公开
”
执法检查等活动中的运用。
鼓励企业来马发展
《政策》指出,对住建部、省住建厅核准为市外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且承诺在我市经营不少于三年的,采取
“
一事一议
”
的办法给予奖励,并在土地、税收等方面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给予支持。对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准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并承诺在我市经营不少于三年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据悉,为减少申报流程、保障产业政策兑现工作顺利完成,除了线下申报,建筑业企业还可通过
“
惠企通
”
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按程序实现
“
线上直报
”
。市住建、建管部门也将持续开展
“
我为企业做服务
”
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企业精准申报,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全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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