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定向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于 2022-05-19 14:25
为充分发挥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激励导向作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加快树立以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技评价导向,推动产出更多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定向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持续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2018年出台《山东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20年出台《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产业突出贡献类项目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开展科技奖励“悬赏制”改革,对市场份额高、引领行业发展成果按程序直接授予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我省科技奖励改革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届充分肯定,2021年11月,科技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山东省作为全国唯一省份开展科技奖励改革试点。
为扎实推进科技奖励改革,省科技厅在科技奖励“悬赏制”改革基础上,广泛深入座谈调研、大胆探索,研究提出了《实施办法》,征求了一线科研人员代表以及省直相关部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意见建议,经多次讨论,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定向奖励功能定位。明确了定向奖励导向、适用范围、奖励重点以及授奖数量,提出定向奖励是对山东省科技奖励提名和评审方式的丰富和完善,是对完成重大科技任务、解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的科技人员和团队实行定向奖励的评审机制。
二是提出定向奖励授奖条件。定向奖励人选和项目以使命激励、贡献激励为导向,聚焦国家和省重大科技计划、重大创新平台以及企业自主创新的人才和成果,分别提出最高奖和自然、发明、进步奖的定向奖励条件。
三是完善定向奖励评审程序。定向奖励评审贯彻中央关于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精神,按照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产业化等不同类型创新活动的人才和成果特点,实行分类评审机制。按照《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定向奖励人选和项目由省科技厅提出,省奖励办公室组织考察、论证后,提交省奖励委员会审议,奖励建议并入当年度科学技术奖励决议,按程序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文章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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