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资产、管理及经营混同,可实质合并破产
发布于 2022-05-19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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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2020年2月19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方正集团的重整申请。之后,方正集团管理人以方正集团与四家关联企业存在高度的关联性且财务严重混同,区分方正集团与四家公司财产的成本过高,对方正集团单独实施重整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为由,向法院申请将四家公司与方正集团实质合并重整。然而太平资产作为其中一关联企业的债权人,对实质合并重整提出异议称:四家关联企业尚未进入破产程序,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的前提条件尚不成就;该公司在业务、财务、人员方面与方正集团均无混同情形,亦不存在区分财产成本过高的因素;如将该公司纳入实质合并重整范围,会增加其和方正集团应承担的债务金额,可能影响太平资产的债权清偿顺序和可清偿金额,损害其权益。
法 院 裁 判
1
方正集团与四家公司之间存在显著、广泛、持续的法人人格混同,方正集团过度支配和控制四家公司的财务、经营、人事管理等,导致四家公司欠缺法人的独立意思,且财产严重混同。
2
区分方正集团与四家公司财产的成本过高,五家公司财务长期混同,厘清关联方债权债务关系难度很大,在此情形下,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等制度都难以对关联企业成员财产进行区分。
3
由于方正集团对四家公司的过度支配与控制,导致五家公司之间存在巨额关联往来及互相担保,资产与负债不匹配,若单独重整,即使部分关联企业债权人的债权清偿率较高,也是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不当关联关系所致,其他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将受到损害。
综上,法院认为,方正集团与四家关联企业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对其合并重整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应对方正集团等五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案 例 评 析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人民法院处理关联企业破产的一种创新程序,近年来得到全国各地法院的适用,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可以看出,并非只要是关联企业申请破产重整就会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审慎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并对合并破产的必要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从而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
法院裁定采用实质合并破产方式审理案件的,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重整的,各关联企业原则上应当合并为一个企业,但债权人会议表决各关联企业继续存续,法院审查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准许;采用实质合并方式进行破产清算的,破产程序终结后各关联企业成员均应予以注销。
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将损害其权益的,法院在审查实质合并申请过程中会组织听证,在听证过程中有异议的债权人、出资人、职工等,均可表达意见、提交相关证据,法院会重点听取反对实质合并审理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若法院作出了适用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的裁定,相关利害关系人对改裁定不服的,也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孙升阳 专职律师
永大所副主任 管委会成员
中共党员,自2009年毕业以来一直从事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工作,曾担任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诸暨市岭北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同时担任当地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执业以来,专注于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及建筑房地产纠纷领域,办理了大量经济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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