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实务|地方国有非金融企业“保底收益”投资民营非上市公司的实操疑难问题解答
发布于 2022-05-19 15:02
(2018)最高法民终785号认为《股权回购协议》的性质应界定为“名股实债”。本案所涉纠纷系钟易良、联胜投资、世瑞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其实质系债权债务关系。钟易良的诉讼请求亦为要求世瑞公司还本付息、在本息范围内对华世公司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以及陈风雷、温丽华承担连带责任,并不包括请求世瑞公司收购股权。从这一角度来看,一审判决将本案案由确定为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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