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劳动法专题 | 福利算是我的薪酬范围吗?
发布于 2022-05-19 17:47
2007年,小张入职某网络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业绩表现突出,公司前后与小张签署了三份《股票期权奖励授予通知书》,合计授予小张9000股股票期权。
2012年2月,公司以小张与“不诚信”的某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违反公司“高压线”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并终止原告全部股票期权。
小张不服,认为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额股票期权收益损失。
所谓股票期权是,指买方在合约固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某一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
那股票期权收益是属于劳动报酬,还是投资收益呢?
实务中存在争议,但郭律师认为:就本案而言,股票期权收入应属于劳动报酬。
1、股票期权和股票投资收益是两个概念,前者是一种资格,受权人获得股票期权并不能直接获得经济收益,只有行权,即期权变成股票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决策和选择管理人的股票权利。
2、根据本案股票期权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如果受权人不是公司员工,则无权获得股票期权;可见,本案的股票期权不是基于授权人的资格而获得。
3、本案股票期权体现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并非投资人和被投资人主体之间这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层面
at the legal level
薪酬是指雇员在就业中所得到的各种货币与实物报酬的总和,而与就业无关的报酬不在其中。
薪酬只是可以以货币形式直接或者间接衡量的那一部分报酬,包括直接货币薪酬和非直接货币薪酬两种;直接货币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货币形式的福利、短期激励、长期激励等;非直接货币薪酬包括: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非货币性福利待遇(如带薪休假)等。
成本权衡层面
at the cost trade-off level
1、增加经济成本或赔偿成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如果企业将可以归入福利的劳动报酬作为工资发放,客观上增加了员工的工资总额,从而势必增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成本。
2、增加企业所得税负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这是在既定工薪总额的前提下,企业为员工支付一些服务的费用,并把支付的这个费用从支付给员工的货币工资中扣除,减少员工货币工资;那么,就减少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相反,如果企业没有这么做,则增加了企业所得税。
工具管理层面
at the tool management level
为了降低经济补偿或赔偿成本、企业所得税和员工个人所得税,增加员工归属感,可以依法实行工资福利化。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企业对部分员工工资的应扣部分,诸如代扣代缴水电费、住房租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等,习惯做法是在员工每月应发工资中和计税工资中扣除,如被税务稽查发现仍要调增补税,对避税根本不起作用,应当将其提前扣除,并予以福利化,才可达到节税目的。
郭彦忱律师
郭彦忱律师,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师执业二年,法务经历四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有项目群管理经验,工作期间稳妥处理群诉案件、历史遗留问题;以过硬的业务素质,丰富的办案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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