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南京市财政局公布2022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工作安排

发布于 2022-05-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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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2022年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按照《江苏省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21〕74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执行。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和取得考试成绩合格单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二、申报对象


1

在我市工作并由单位缴纳社保或企业总部在我市的在职在岗会计专业技术人才。

2

中央驻宁单位、省属在宁单位(含下属单位)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含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需按规定程序在省相应职称评委会申报评审。

3

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三、申报评审程序


今年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申报时间为6月1日9:00至6月30日17:00,逾期不补报。

个人准备材料





按照《资格条件》第五、六、七、八、九条的规定,按《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准备材料,并向单位人事(职称)部门申请。申报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单位审核并公示





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公示结束无异议,则出具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证明。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应报其审核。

个人在线申报





网上审核





市财政局在网上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通过,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及时退回。

 打印报送申报表及缴费





网上已审核过的申报人员,申报人员可登录江苏人才服务云平台自助打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按要求签字盖章后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地址:南京市长江路66号长盛大厦509室,胡烨51808610;司旭光51808614),并现场缴费。其余材料无需递交纸质版,原件备查。报送及缴费时间为2022年7月4日至7月8日的工作时段。

评审前公示





申报材料经市财政局、市职称办核准后,审核通过名单将在市财政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组织评审





市财政局按规定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预计在8-9月份。评审期间将组织面试答辩,每人10分钟左右,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评审后公示





评审结束后,结果报市职称办,并在市财政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发文公布





市职称办向省职称办报送评审结果,由省职称办发文公布并核发相应证书。




四、申报要求


学历验证





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无法完成比对的人员须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国内学历提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国内学位证书提交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或江苏省大学生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江苏省学位证书认证报告》;

国(境)外学历学位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党校、军校院校取得的学历,提交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

社保缴纳





职称系统将对申报人员社保缴纳信息进行自动比对,无法通过系统校验的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线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工作单位为本人缴纳社保的证明;劳务派遣人员,需提供用工单位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用人单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企业总部在宁的外地分公司申报人员,须提交分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和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论文提交





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论著等材料,将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所提交的论文如能检索到的,需将检索的地址复制到申报系统论文栏目的指定位置。所提交的论文无法检索到的,应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期刊查询结果截图、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正文及封底合并成PDF文件上传,并上传论文文字内容的WORD版本。

继续教育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有关要求,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具体按照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的规定,完成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根据《南京市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南京市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22〕13号)要求,申报人员需参加1个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学习(采用线上专题讲座形式,申报人员可登录“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免费学习,完成后打印证书上传)。

诚信要求





申报人员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撤销职称并记入个人职称诚信档案,记录期限为3年。今年将继续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成果材料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查重结果将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公布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宁财综〔2021〕198号)对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的有关规定,将在评审人数确定后,再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附件:申报材料要求


一、须提交的纸质材料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经网上审核通过后,登录网上平台打印。

二、须在网上平台上传的材料(上传的相关附件材料仅支持PDF格式)

(一)职称申报基本信息:

1. 个人基本信息:系统默认获取申报人省内参保信息,如申报人基本信息与实际不符,或照片需要更新的,请至所在地的市、区人社部门社会保障卡经办网点办理(经办网点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联系我们”栏目中查询)。

2. 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请填写本人信息。

3.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现职称):请下拉选择本人现任职业资格名称,涉及未列职称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的,请选择“其他”,并手动填写具体名称。

4.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时间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请填写本人实际情况。

5. 所属行政区划:区属事业单位人员“行政区划”请选择各区,其他人员请选择“南京市本级”。

6. 参保单位:系统自动获取申报人社保单位信息。

7. 现从事专业:请下拉选择所从事的专业。

8. 工作单位性质:请选择工作单位的性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

9.实际工作单位是否在江苏参保:请选择是或否。

10. 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员请选择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申报人员均请选择“无”。

12. 申报专业选择:请下拉选择专业的最后一级子节点(例:会计→会计→会计→会计)。

13.申报类型:选择正常申报或破格申报。

(二)学历学位信息:

1. 系统自动获取教育部学历(学位)信息。

2. 如新增学历学位信息时,须提供学历(学位)信息的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学位)认证报告。

3. 党校、部队院校等无法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的,须提交档案保管部门签章确认的《毕业生登记表》。

(四)参加学术团体情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五)社会兼职情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六)奖惩情况:按实际情况填写。

(七)工作经历:按实际情况填写,请申报人上传每项工作经历涉及的任职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包括组织架构、资产规模、职工人数和收支情况等)、财务部门情况简介(包括部门人数、岗位设置等)及任职岗位情况,300字以内。如有多个附件材料,请合并成一份PDF文件上传,并在首页标注目录。

(八)继续教育情况:

1.申报人员登录“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打印继续教育信息(须单位盖章),作为附件;若继续教育是在外省学习的,请提供外省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证明。

2.申报人员登录“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平台”,打印“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班”完成证书。

(九)学术成果信息:

1. 所提交的论文如能检索到的,需将检索的地址复制到申报系统论文栏目的指定位置。

2. 所提交的论文无法检索到的,应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期刊查询结果截图、期刊封面、版权页、目录、论文正文及封底合并成PDF文件上传,并上传论文文字内容的WORD版本。

(十)工作业绩:根据要求如实填报,如有多个附件材料,请合并成一份PDF文件上传,并在首页标注目录。

(十一)工作总结:任现职以来工作总结和业绩 ,包括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技术能力、工作成绩、履行职责情况等。以专业技术能力、工作业绩和成果为主。请勿超过2000字。

(十二)年度考核信息:按实际情况填写,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必填。

(十三)发明专利:按实际情况填写。

(十四)社保缴纳证明:总部在宁的外地企业申报人员,提供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及缴纳社保证明。

(十五)单位公示及结果报告证明:

(十六)其他材料:劳务派遣人员申报职称,需提供用工单位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用人单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三、注意事项

(二)以上材料,均须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由核实人在每项材料前签名并盖章(单位如未单独设立人事部门,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核实的日期。申报人员提供的反映其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材料在本行业、本系统或区(含区)以上范围推广应用的,该证明材料还须由主管单位财务等部门或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如财政、国资等部门)核实签章。

(三)申报人员不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可不予受理。


来源: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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