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发布于 2022-05-19 22:31
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动员和引导更多社会资 本投资于绿色产业,支持非金融企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规 范非金融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 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 39 号文件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境内外具有法 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 集资金专项用于节能环保、污染防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等绿 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
绿色项目的界定与分类可以参考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 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
第三条 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相关参与机构应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本指引所称相关参与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承销商、信 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第三方认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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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在注册文件中明确披 露绿色项目的具体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绿色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所指定绿色项目符合相关标准的说明;
(三)绿色项目带来的节能减排等环境效益目标。
第五条 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务融资工 具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在专业领域拥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和公信力,具备绿色债券评估业务操作经验和较高的市场认可 度;第三方认证机构从业人员须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 德,遵循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和勤勉尽责的原则,保证评估结果 的公正性、独立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 企业应将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 的建设、运营及补充配套流动资金,或偿还绿色贷款。绿色贷款 应是为绿色项目提供的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八条 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 户,由资金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实施管理, 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
第九条 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应承诺将所募集资金全 部用于绿色项目,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在绿色债务 融资工具存续期内,企业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 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变更后的用途仍应符合本指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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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鼓励企业注册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交易商协会 将为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评议开辟绿色通道,加强绿色债务 融资工具注册服务,并对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接受注册通知书进行 统一标识。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除应按照《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 披露信息外,还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 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每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 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应通过交易商协 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 39 号的相关要 求,本指引所规定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可纳入绿色金融债券募集 资金的投资范围。
第十四条 鼓励中介机构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专业 服务,鼓励做市机构在二级市场开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做市业 务,交易商协会将根据中介机构的参与情况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鼓励养老基金、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绿色债 务融资工具,发布绿色投资责任报告,支持在国内建立绿色投资 者联盟,形成发展绿色金融的共识。
第十六条 鼓励第三方认证机构在评估结论中披露债务融资
工具绿色程度,并对绿色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绿色项目发展及环境
效益影响等实施跟踪评估,定期发布相关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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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结构创新,鼓励 企业发行与各类环境权益挂钩的结构性债务融资工具、以绿色项 目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绿色资产支持票据等符合国家绿色产 业政策的创新产品。
第十八条 违反本指引及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 按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进 行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另有规定的,参 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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