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七)

发布于 2022-05-20 09:36

8.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付款时间有多次约定的,如何处理。

工程价款利息起算时间,应当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开始计付。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建设工程施工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如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结算协议等文件中,对付款时间的约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或上述协议就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的,应当以签署时间在后的协议约定为准。

解读: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是其主要合同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利息与其对应的本金之间具有附随性。承担或支付工程款利息作为法律规定的一项附随义务,与发包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价款时,应当支付工程欠款利息。工程款利息的计算以欠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以应当支付工程款发生的时间为起算时点,以支付工程款的消灭时间为计算终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发包人往往对工程款及其利息等重要问题进行明确约定。具体来说,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日期,则应以该日期届满之日起算工程款利息。由于建设施工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就建设工程施工相关问题形成新的协议,比如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结算协议等文件中,那么这些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形成的合意中如果有对付款时间的约定,那么这个内容系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付款时间的变更,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上述协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或上述协议就同一事项约定不一致的,应当以签署时间在后的协议约定为准。从而明确了建设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是可以变更的,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变更后的应付工程款时间也就是欠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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