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典型案例003——支持竞业限制赔偿,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发布于 2022-05-20 09:45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诉罗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绵阳经开区法院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罗某入职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从事生产主管工作。2017年9月,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主要约定了竞业限制期为三年,在此期间,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否则将承担违约金。作为补偿,公司将为员工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

2018年9月,罗某辞职。2018年11月起, 科技公司每月向罗某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金。2019年9月18日,科技公司发现罗某就职于与其经营范围相当的另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技术工程师。

2020 年2月,科技公司起诉至绵阳经开区法院,要求罗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违约金、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在审理过程中,罗某向绵阳经开区法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裁判结果

 

绵阳经开区法院认为,罗某与科技公司自愿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均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即罗某不得在一定期限内到竞争单位担任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关的工作,而作为补偿,科技公司应当足额支付罗某补偿金。

现罗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罗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业务,并赔偿科技公司违约金等各项损失109797.6元。

宣判后,罗某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考虑到今年受疫情影响,科技公司接受了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调解,愿意将违约金降低至80000元,由罗某某一次性赔偿科技公司违约金80000元,现罗某已履行赔偿义务。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面临着诸多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在涉及民营企业的民商事审判中更应注重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通过依法审判,为民营企业提供稳定的司法预期。

本案中,绵阳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与罗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支持科技公司向罗某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案件的裁判为民营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也极大地增强了民营企业依法投资经营的信心。

劳动者敬业,用人单位守诚,双方互相尊重,方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提示/警示


法院通常会认为《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均应当得到尊重和履行,即员工不得在一定期限内到竞争单位担任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关的工作,而公司应当足额支付补偿金。如员工违约,则法院可以判决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业务,并赔偿公司违约金等各项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蔡开剑律师:18121866669(微信同号)。

泸医临床医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电子科技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在读)。

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6193),四川省律师协会首批婚姻家庭专业律师(证书编号:202004030286)。

四川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研讨员,成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维权专家委员会委员,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总结提升,撸起袖子加油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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