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发布于 2022-05-20 10:30
(一)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 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 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 抵税额。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 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 还存量留抵税额。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 告)规定,抓紧办理小微企业留抵退税,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 础上,加快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 额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还的退税政策。【享受条件】 56 1.在2022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 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 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 策。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 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 期期末留抵税额。3.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 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 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 零。4.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10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 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 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 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 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 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 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 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6.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 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 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 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 (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 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 留抵税额。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 78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 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 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 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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