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5万元!驻马店公布最新购房补贴政策

发布于 2022-05-20 11:31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

《驻马店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5月18日

 

驻马店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激活我市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用地供应结构。发挥土地总闸门调节作用。根据商品住宅去化周期情况和市场供求情况,加大对房地产用地的调控力度,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时序和规模。下调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土地竞买保证金最低比例下调至出让总起始价的20%。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的50%的首付款,余款要在合同签订后1年内缴清。调整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对新供应的项目,不再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对原已收取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已开工建设且不造成闲置的,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用于项目建设。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监管。

二、简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实行不见面审批及线上办理制度,房地产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30个工作日以内。实施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企业在土地竞买成功后,可凭用地预审意见、规划条件、成交确认书和承诺书等材料,先行办理第一阶段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民生项目进行扬尘管控,增加有效施工天数。

三、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不超过原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限高等修建性规划指标和不改变建筑外轮廓线并满足公建配套的前提下,不作修规调整,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四、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定期组织银企对接,为银企双方搭建桥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对符合政策的房地产项目,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对受困企业贷款展期、续贷,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保持企业融资连续稳定。鼓励以银行保函等形式代替按揭贷款保证金,以便企业灵活运用该部分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居民安居需求。

五、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时效。在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同时,大力推行网络延伸服务,推行“不见面”全流程网上服务模式,即时办结资金使用审核,并督促监管银行将审核后的申请资金同步拨付到指定账户。增加资金拨付频次,在原来“十节点”拨付基础上,实行“无节点”随时申请拨款方式,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允许企业以保函的形式,担保使用监管资金,以提高资金的流动性。

六、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已供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工作,严格督促按合同约定条件建设;加强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清理,严格按照政策处置闲置用地。持续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频次,严肃查处未批先售、虚假宣传、规避预售资金监管、挪用预售资金、变相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资信不良、质量低劣及违规建设、交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措施,营造良性、公平的房地产市场竞争环境。坚持控新治旧,消存量、控增量、防变量,攻坚化解问题楼盘。

七、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力度。加大重点项目路网、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以及配套建设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和便民网点,促进商品住房的销售和交付使用。进一步完善城镇基础教育(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化体育、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将配建规模标准落实到每个新建住宅小区建设中,在规划条件意见书予以载明,同时穷尽一切措施,高质量完成配建任务,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开工、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捐建中小学和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接收,办成优质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

八、鼓励房地产企业优化重组。积极引导有资信实力和品牌优势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具备转让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

九、降低个人住房消费负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支持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总行规定执行住房个人按揭贷款下限利率政策,鼓励向一级行争取个人按揭贷款信贷额度,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覆盖范围,带着应缴尽缴的原则,鼓励各类企业为职工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鼓励自由职业者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使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鼓励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资金不足的使用“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各合作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使用组合贷款。凡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可按照本市缴存职工同等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积极开展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置业,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若资金不足需轮候时,与本地职工同等轮候。

十一、施行购房补贴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在市中心城区购置新建商品住房,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之后缴纳房产契税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由受益财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承担,其中:受益财政承担60%,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40%。财政补贴部分,由市级财政先行支付,按市、区两级财政收益比例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补贴部分,由企业在购房款中直接扣除。发放标准按照全日制博士生5万元、全日制硕士生3万元、全日制本科生2万元、大中专生(含技工院校)1万元;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公安干警、现役军人补助2万元;因工作或上学等各种原因来驻的新市民补助1万元。补贴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且不能叠加享受;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其他住房优惠政策。财政承担的购房补贴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发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体委、市公安局、驻马店军分区、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购房补贴申请进行审核。

十二、提高保障性住房货币化安置比例。积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形式,扩大居民选择余地,提高安置效率。新审批的棚改和旧城改造项目,鼓励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闲置富余安置房、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十三、活跃二手房市场交易。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且不使用二手房“掌上办”的,可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强化产业支撑。聚焦“九大产业集群”,加快产业项目引进,建立我市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群链长制和盟会长制,实施产业集群培育工程,打造特色产业集群,推动人才、技术、资本等要素集聚,以产业为支撑,增加就业、吸引人才,促进人口集聚。

十五、为购房家庭随迁子女提供就学服务。推进购房家庭随迁子女入学待遇同城化,在符合入学和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保障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十六、加快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建设。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分析研究,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及时科学精准调控,因城施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十七、强化舆情监测。正确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稳定市场预期。相关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依法严厉打击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渲染恐慌情绪、误导市场预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十八、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措施实施期间,国家和省有相关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

本措施仅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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