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1号(关于进口柬埔寨鲜食龙眼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发布于 2022-05-20 12:16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龙眼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鲜食龙眼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龙眼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龙眼(以下简称:“龙眼”),学名Dimocarpus longan,英文名Longan。
三、允许的产地
柬埔寨龙眼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鲜食龙眼果园、包装厂均应在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简称“MAFF”)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MAFF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前,由MAFF向GACC提供,经GACC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
1.李比利氏灰粉蚧Dysmicoccus lepelleyi
2.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3.截获秀粉蚧Paracoccus interceptus
4.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5.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6.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收获时剔除落果和烂果等,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3.输华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MAFF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4.输华果园应记录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防治信息,并保留至少两年,应要求向GACC提供。记录应包括检查日期、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使用化学药剂的日期、名称、有效成分、剂量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龙眼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AFF或其授权官员的检疫监管下进行。
2.加工包装过程应在注册包装厂内进行,须经过剪枝、挑拣、分级等工序,确保输华龙眼不带有叶片、土壤、昆虫、螨类、软体动物、烂果等,枝条不超过规定长度(具体要求和测量标准见附件)。
3.包装好的龙眼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输华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龙眼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龙眼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如在加工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应记录化学药剂的使用日期、名称、有效成分、剂量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三)包装要求。
1.输华龙眼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和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或中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省、市或县)、国家、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或“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若使用了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5.装载输华龙眼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干净卫生。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疫。
1.在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MAFF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包装好的输华龙眼实施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则随后的抽样比例降为1%。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MAFF应在贸易启动前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龙眼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龙眼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植物检疫。
1.柬埔寨龙眼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龙眼不准进境。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龙眼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上述情况,GACC将向MAFF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和(或)包装厂的龙眼进口。MAFF应查明原因,督促相关果园和(或)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GACC认可。
八、回顾性审查
特此公告。
附件:龙眼枝条长度示意图
海关总署
2022年5月19日
编辑:12360服务热线工作室 郑楚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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