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新标准你了解了吗?|第五期《船舶供受燃油规程》
发布于 2021-09-01 17:30
《船舶供受燃油规程》
GB/T 25346-2020
2021年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陆续颁布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通用要求》、《船舶油气回收安全技术要求》、《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要求》、《海运危险货物集装装箱安全技术要求》、《船舶供受燃油规程》等五项海事危防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船舶供受燃油规程》(GB/T 25346-2020)于2020年12月14日发布,2021年7月01日正式实施,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要点一起来看看吧!
一、编制背景
本标准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远洋船舶靠港后应当使用符合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第六十五条 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 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 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八条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船舶和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并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三)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还应当提交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作业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凭证以及船员适任证书;
(四)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的证书。
第三十八条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采取满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供受油作业管理措施,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 )作业前,应当做到:1.检查管路、阀门,做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2.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3.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
4.供受油双方以受方为主商定联系信号,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二)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 跑油、漏油;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有效关闭有关阀门;
(四)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有效封闭,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三十九条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燃 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燃油供受单证应当包括受油船船名,船舶识别号或国 际海事组织编号,作业时间、地点,燃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燃油种类、数量、密度和含硫量等内容。船舶和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3年,将燃油样品妥善保存1年。
燃油供给单位应当确保所供燃油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将所供燃油 送交取得国家规定资质的燃油检测单位检测。燃油质量的检测报告应当留存在作业船舶上备查。
第四十一条船舶进行下列作业,且作业量超过300吨时,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1 《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五、控制要求
(一)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2019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5%m/m 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2020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 1%m/m 的船用燃油。
二、基本情况
三、主要内容解读
1 使用范围
1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供受燃油基本要求、加油前的条件、加油过程和第三方计量等。
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船舶供受燃油作业。
3 本标准不适用于岸基油站和罐车的供受燃油作业。
4 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要求将水上加油站的纳入管理范畴。
5 与ISO13739相比适用范围较窄,ISO13739标准涵盖对受油船的所有加注方式,包括供油船、岸基管线和油罐车三种燃油加注方式。
1 加油前条件-文件
1、安全检查确认表
参照ISO13739安全检查确认表的示例
对于安全检查确认表的填写,坚决禁止采用电子打印方式代替受油方勾画,应由受油方自行勾画,否则当出现事故时,加油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承担相应责任风险。
2、加油申请确认表
增加了ISO 8217和GB 17411的选择
增加了双方协商最大泵压 MPa
建议在GB 17411后面增加牌号为船用残渣燃料油
建议在GB 17411后面增加牌号为船用馏分燃料油
3、测量确认表
实际加油量的凭证
按照实际选择的测量方式填写相应栏
4、非货油舱的声明/测量表
参照ISO13739非货油舱的声明/测量表的示例
目前中燃使用非货油舱的声明/测量表的公司较少,但是从国际上的供油交接习惯和保证供油公正和透明的角度,应该增加此表格。
5、加油签收单
增加了MARPOL附则VI相关声明
采样点位置和采样方法与油样标签内容重复可以不在加油签收单中体现。
燃油供受单证、加油凭证
6、油样标签
参照中燃的油样标签格式
注意勾选取样位置
取样建议尽量采用全程连续滴样取样。
1 加油前条件-保证燃油质量
燃油质量应符合GB 17411或ISO 8217要求,并在“加油申请确认表”中明确。
船舶供油密度一般以20℃密度表示,按GB/T 1884或SH/T 0604在实验室内测 试,由供油方通过燃油质量化验单提供并负责,凭此数据溯源。
加油前,受油船宜清舱、并舱、抽空燃油溢油柜的存油,并注意油的相容性。
受油方代表应检查供油船所供燃油的质量化验单,以确认燃油质量参数是否符合 要求。
1 加油前条件-计量
船舶供受燃油计量方式包括手工检尺计量、体积流量计计量、质量流量计计量和自动加油机计量。以下内容将对这四种方式展开具体介绍
1 手工检尺计量
供油方代表应备妥油舱管路图、温度计、量油尺、量水尺及舱容表等相关资 料与设备,并向受油方代表出示温度计、量油尺、量水尺及舱容表检定证书。
受油方代表应核实供油船计量员的计量资质。受油方代表应检查供油船用于 计量结算的温度计、量油尺、量水尺及舱容表检定证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受油方代表应在现场核查供油方油舱布置是否与舱容表一致,并与供油方代表一同测量供油船所有货油舱和非货油舱的油位和油温读数。
测量供油船的轻油舱油位时,应测量舱底明水高度,测量部位和油面检尺相同。经供受油双方共同测量认可的供油船所有货油舱和非货油舱的油位、油温等数据均应记录在“测量确认表”和“非货油舱的声明/测量表”中。
2 体积流量计计量
体积流量计应具备检定证书,并在有效的检定周期内。
体积流量计应与燃油的运动黏度、工作压力和温度相适应,其准确度不应低于±0.5%。
使用体积流量计计量时,操作原则及油量计算应符合GB/T 9109.5—2017的规定。
受油方代表应检查供油船用于计量结算的体积流量计检定证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3 质量流量计计量
质量流量计应具备检定证书,并在有效的检定周期内。
质量流量计应与燃油的运动黏度、工作压力和温度相适应,其准确度不应低于±0.5%。
受油方代表应检查供油船用于计量结算的质量流量计检定证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4 自动加油机计量
自动加油机应具备检定证书,并在有效的检定周期内。
受油方代表应检查水上加油站用于计量结算的自动加油机检 定证书的有效性和
1 加油前条件-取样注意事项
供油方代表应备妥取样器、清洁的接油容器和油样容器。
取样器应符合ISO13739:2020相关要求。油样容器容积应不小于600mL。
取样之前供受油双方应共同检查取样器、接油容器及油样容器的 洁性。
取样器宜连接在受油船接油管端第一个法兰处,经供受油双方商 也可安装在供油船燃油总管出口法兰附近。
燃油取样应符合GB/T 4756的规定,采取下列方法之一:
1)时间比例取样
2)流量比例取样
3)全程连续滴样取样。
以上内容来源:由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院李海波提供。可复制下方链接,领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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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这些新标准你了解了吗?丨第一期《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上)
这些新标准你了解了吗?丨第二期《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下)
这些新标准你了解了吗?丨第三期《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通用要求》
这些新标准你了解了吗?|第四期《船舶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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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陈维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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