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理原创 | 王司琦:《民法典》新规下因患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的实践分析——以患有癫痫为例

发布于 2021-09-02 19:46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条为《民法典》新增条款,此前《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由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新规可认为是《婚姻法》第10条的婚姻无效条款演化而来的婚姻可撤销条款。

此规定的演化可理解为我国《民法典》的进步,不当然剥夺婚姻自由,而是在法律的保障范围内给公民以选择的权利,尊重公民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保障了公民选择婚姻的权利,体现了婚姻自由的本质。

针对法律规定的可撤销的重大疾病,基于医疗进步的不确定性,民法典并未进行更详细的规定。遵循此前婚姻法的无效规定及相应的判例,我们可以推定,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参考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其中《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的相关规定是重要的参考,同时,《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中对影响婚姻的疾病进行了相对详细的解释。

《母婴保健法》第八条主要涉及三类疾病,同时该法附则第三十八条也对这三类疾病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1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以癫痫为例,我们就法律的适用进行简单的探讨。

首先,我们要区分癫痫是否属于精神病。因癫痫患者在发作时会出现一些精神障碍与精神病类似,所以有的人甚至某些医生会误以为癫痫属于精神病,进而误导法官认为癫痫如果属于重大疾病应当归类于《母婴保健法》第八条里的“有关精神病”中的“其他重型精神病”。但根据医学分类,癫痫是以大脑神经元过度兴奋放电所致的突然反复短暂的大脑功能失调为特征的慢性疾病,不属于精神类疾病,应当属于神经内科疾病,所以癫痫不属于精神病。

其次,癫痫是否属于严重遗传性疾病。对于癫痫是否遗传目前没有必然的结论。癫痫会由遗传导致,但有癫痫不必然遗传,原发性癫痫以及家族有癫痫史的人会有一定几率遗传癫痫,但不是必然的。除此之外,在《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中涉及到的癫痫只有原发性癫痫,属于足以直接影响子女健康的一些遗传病,对应的措施是:进行劝导宣教,充分理解婚育后果,并采取必要防治措施。考虑到该指导标准是1986年出台,随着医疗的进步,原发性癫痫的认知和防治都有变化,且该规定中也没有认定原发性癫痫为不许结婚不许生育的范畴,所以不能据此当然认定癫痫为重大疾病。

除此之外,我们需要明确一个立法前提,关于重大疾病的婚前隐瞒,此前属于直接无效的法定情形,而在民法典中属于可撤销情形,无效是比可撤销更严格的认定标准,我们可以推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官现在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可能会放松一些非硬性指标,认定标准会比之无效的情况下有所降低,尤其是在没有确切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官更有可能从实务出发,结合涉案患病人的实际情况来认定,这对于举证有更高的要求。



那么从实务分析可得,是否达成属于可撤销婚姻标准的疾病,重点在于是否属于遗传性疾病及严重疾病,即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举证重点就在于家族是否有遗传史,发病原因是否为原发性、是否长期医治及影响独立生活等各方面。


此外,满足可撤销婚姻的标准也要考虑到以下法律因素:1、重大疾病的发病时间要早于办理结婚登记时;2、患病方在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3、享有撤销权的适格主体为被隐瞒的一方;4、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在法定框架内满足重大疾病的认定才有可能获得法官的支持依据相应条款撤销婚姻。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辅庭律师

王司琦

教育背景

2016年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法学专业,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得益于在多家北京律所工作经历,培养了良好的法律检索能力与案件分析能力,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合作过的法官和律师对她赞誉有加,在工作中,她耐心严谨,质率双高,有极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2021年加入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执业经历

性格理智冷静、善于沟通,有较强的同理心,能很好的理解当事人的境遇和情绪,善于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通过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充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需求,给当事人提供合乎情理法理的解决方案。始终将当事人利益放在首位,在法律的框架下给当事人提供有温度的服务是她一直坚持的法律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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