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铁女子遭裸拖事件,引发央媒和全国妇联关注,女人的尊严和安全不容漠视
发布于 2021-09-04 21:09
西安“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事件最新进展:警方介入调查
近日,有视频显示,西安地铁3号线一女子疑似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保安拖拽下车。拖离过程中,当事女子的身体被大面积裸露。
交通运输部官微9月1日回应网友留言时表示:已上报该事件,正在处理。
你看到的这张图片就是,8月30日,西安地铁3号线大雁塔车站,一女子被地铁保安拖拽下车,过程中一度造成该乘客身体大面积裸露。
但是,到目前为止,地铁车厢里该事件是如何发生和发展的,这个原监控视频还没有公布,所以我们只是了解了整个事件的一部分,即保安在大庭广众面前将女乘客拖拽得衣不蔽体。
不可否认,女乘客郭某、乘客陈某二人确有过错。“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委实严重影响了车厢内乘车秩序,也危害到了公共交通安全。根据《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属于被禁止的行为,应“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更严重,就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的有关规定作出更严格的处理了。
但是,保安员陈某的介入处理却让这件事变了味。陈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拖拽女乘客,以至于对方衣不遮体,狼狈不堪。众所周知,保安是地铁运营机构工作人员,并非执法人员,本不具有执法的权力,只能按照《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依法承担运营安全责任,采取劝阻等维护交通秩序的手段。而现实却是,保安直接介入纠纷,采取强制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俨然一副执法者紧急处理的做派。他不知道,自己逾越边界了。
以局部的事实来判定整个事件的性质,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道的。
据知情人和现场目击者陈述,这场轰动全网的事件,初始时仅因为女乘客在用激动的情绪打电话。
据悉,这位郭姓女乘客是某艺术学校的一位老师,当时她正在跟校领导在电话里闹得不愉快,所以吵闹声也影响了周围的乘客。
出现这样的情况,大多数人都会用一种谅解的态度来对待的。因为她的愤怒并不是针对周边的乘客的,而是电话那头的那个人。对于这种与己无关的事,并且当事人心里正闹着不舒服,一般人都不会去引火烧身,自讨没趣的。
但是,在西安地铁郭女士所在的车厢里,还真有一位“管闲事”的老人。
这位老人不但骂郭女士是“女流氓”,还扇了郭女士耳光,抢了她的雨伞并把雨伞弄坏。
作为郭女士,原本心里不痛快,一下子又插进了一个老头子来横加指责,这个争执,碰上谁都很难避免了。
要论起“规矩”和“文明”来,郭女士在车厢里,在公共场合,这样地大声打着电话,是欠妥的;但作为一个以“文明人”身份出面的这位老人,他的行为是不是合乎规矩和文明?
又是骂人,又是打人,又是毁坏人家东西,他的文明和规矩在哪儿?是不是比郭女士的不文明还要不文明?
我们的社会,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环境,确实需要一些守文明讲道德的贤能志士。如果这位老人一心想维护好车厢里的文明安静环境,就应该放下那种高傲的卫道士派头,改换成一种长辈的仁慈和关爱,做点劝导的工作。
官方通报“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7人被处理!
9月2日,央视新闻客户端发布《关于对“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调查处理的通报》。
8月30日“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发生后,西安市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市纪委、市公安局组成的调查组,现将有关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西安市公安局通报:8月30日16时55分,郭某(女)乘地铁三号线行至青龙寺站时,因其接打电话声音较大,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轻微肢体冲突。其间,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因郭某持续大声吵闹,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在车辆到达大雁塔站后,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随后,郭某再次返回车厢,自行整理好衣服,未再与他人发生争执,于18时05分从丈八北路站自行离开。
经查,郭某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扰乱地铁公共秩序;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方法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保安员陈某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做进一步处理。
西安市纪委监委通报:经西安市纪委监委调查,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在工作中服务群众意识不强;对相关人员教育培训不经常,日常监管存在漏洞,保安人员履行职责不文明不规范;事件发生后调查核实情况不深入不全面,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反思反省不深刻。给予西安市轨道交通集团及其运营分公司3名相关负责人党内警告处分,1名相关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2名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1名相关负责人谈话提醒。
观察者网:这次西安地铁事件中,保安对于女乘客的拖拽行为是否涉嫌构成侮辱罪?
张律师:是否涉嫌构成侮辱罪,这主要是看地铁保安主观上是否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如果具备这些的话就涉嫌构成污侮辱罪,但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构成本罪。
同时,侮辱罪是刑事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件,所以需要由被害人,也就是女乘客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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