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有几种

发布于 2021-09-05 06:41

传统的婚姻,是“经媒妁之言,结秦晋之好”,现代人习以为常的很多人权问题,在传统婚姻中可能完全被忽视掉,只要是结婚,就被人们看作一件值得庆祝的喜事。

比如说,古代一个女子嫁给某某,可能并非是她本人愿意如此,就像羊献容原本是晋惠帝皇后,但前赵的刘曜凭武力手段强娶羊献容,立她为后,羊献容若不从便只有死路一条,为活命必须顺着他,与他做夫妻。

这样的婚姻要是放到现代社会,那就是“因胁迫结婚”的典型案例。

在现代社会,有效的婚姻必须合法,不是男女凑在一起,民俗上认为婚姻已成就可以的。合法婚姻具备法律约束力,而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并非如此,无效的婚姻,我们会比较熟悉,比如说一方未到法定婚龄,重婚,或者男女双方之间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那,什么样的婚姻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呢?

案例分享:

2021年4月,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甄某(原告)与贾某(被告)的婚姻。

贾某婚前便患有淋病,自述已经历7、8年,2020年12月与甄某结婚时,并未治愈,但贾某唯恐甄某因此嫌弃自己,便隐瞒病史。

甄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贾某结婚,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病情的事实,自认受到欺骗的贾某愤怒不已,便以贾某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自己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虽然贾某还希望能挽回婚姻,但甄某决心已下,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自己与贾某的婚姻。

此案中,贾某所患的淋病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所规定的“指定传染病”之一,另外,如艾滋病,或者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在婚前进行了医学检查被查出来,男女双方都应当要暂缓结婚,重新考虑。

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明确规定: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案中贾某婚前未向甄某如实告知自己患有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为事实,法院判决撤销了其与甄某的婚姻,因此即使甄某和贾某在旁人眼中做过一段时间夫妻,但两人的婚姻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合法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各项规定均不适用于他们,另外甄某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让贾某作出损害赔偿。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除了上述案件提到的可撤销婚姻情形,还有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一方遭到胁迫的情形是多样的,比如另一方威胁其生命安全,比如用其家人作为威胁等等,甚至一方对另一方实行非法拘禁,对其进行精神打压控制,逼迫其结婚,哪怕只是口头威胁,还没有造成实质上的生命健康侵害,但此时另一方也已感受到了胁迫带来的恐惧感。

“被胁迫结婚”与“疾病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可撤销婚姻的两大适用情形。

事实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疾病婚姻”是一种婚姻无效情形而非可撤销婚姻情形。

撤销婚姻,权利掌握在当事人手里,属于私权利,若是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本身也有撤销婚姻想法的话,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而不是出于其他原因迟迟拖延不决;

而婚姻无效,是用公权利干预私权利,这是它与撤销婚姻很明显的一点区别。

此外,如今有权撤销婚姻的也只有人民法院,而不是像之前原婚姻法中所规定的那样,除人民法院还有民政局。

结语:

现代婚姻并非传统婚姻。法治社会中,“传统”认为合理的未必是法律认为合理的。比如古代多男子休妻,也就是男方单方凭话语权解除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是不平等的;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再比如前面所述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不管是男方胁迫,还是女方胁迫,不管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是男是女,另一方都有权提出撤销婚姻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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