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资讯】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开始啦

发布于 2021-09-06 07:13



1.申请阶段(9月6日-9月17日):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申请人至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申请表格,领取时间为2021年9月6日至9月10日,逾期不再发放申请表格。申请人根据申请表格查询完相关信息后于2021年9月17日前送至社区居委会进行初审,逾期不再接受任何申请表格。

2.初审阶段(9月22日至10月7日):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应予以受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初审工作,时间为9月22日至9月30日。审核完后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月1日至10月7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与社区居委会反映,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材料报所属街道办,报送时间为10月8日,逾期街道不再收取初审资料,视为不符合申请。

3.复审阶段(10月8日-10月25日)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之日对所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对复审不合格的书面或电话(有记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公示期满后将材料报市住建局终审,报送时间为10月25日,逾期不再收取街道上报材料。

4.终审阶段市住建局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组织各成员单位对所报材料进行终审。对终审不合格的材料将返回街道,由街道书面或电话(有记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21年11月22日至11月28日市住建局对终审合格的申请人员名单在安宁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申请人及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接受实名举报,并对其再次审核。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将书面或电话(有记录)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配租、签订租赁协议待终审公示完后将制定分配方案,届时将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房,分房活动由安宁市保障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分房完后将与承租户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 


及时了解公租房相关信息

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入住流程图


申请条件和要求都在这了,仔细阅读哦




安宁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
1、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批表(申请人所在社区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
4、房产查询证明材料(房产管理部门、村委会出具)。
5、收入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从业人员收入证明、无业人员收入证明、离退休工资收入证明、家庭收入核定证明材料)。
 
安宁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配偶一方为安宁区域内农业户口,家庭人口享受低保人数在两以上。
2、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自建房、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房)。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64元。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托养或扶养关系。
6、原夫妻双方有住房,离婚后造成另一方住房困难,离婚满5年后经申请视情况酌情分配。
 
安宁市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予分配的情况
1、原夫妻双方有住房,离婚后造成另一方住房困难不满5年的。
2、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造成住房困难的。
3、未婚生育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4、配偶一方为企业在职职工,已租住单位公有住房的。
5、有赡养关系有住房,因家庭矛盾造成住房困难的。
6、原房屋因拆迁已经领取过过渡费、补偿费的。
7、患有精神病的原则上不予分配。
8、非城镇户口不予分配。
 
安宁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材料
1、安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审批表,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向居住证上登记地址所属社区申请(申请表在社区、村委会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非安宁户籍同时提供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丧偶的提供原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产查询证明材料(由安宁、昆钢房产管理部门出具)。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材料(从业人员收入证明由工作单位出具;无业人员收入证明由社区(村委会)出具;离退休人员工资收入证明由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社会保障部门不能出具的再由原工作单位出具)。
6、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安宁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满一年的《劳动合同》及《新参保花名册》;进城务工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近期完税票据;安宁户籍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书、退休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有无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材料。
7、申请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安宁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2、安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在本市工作满一年或以上的(含一年);
3、非安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市工作满一年或以上的,持有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满一年(含一年)以上的。
二、申请人在安宁的房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无私有住房;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或者单身人士;
3、离婚前有住房,离婚3年以后无住房人员;
4、申请家庭成员无私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自建房、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房)。
三、就业及人均月收入
属进城务工人员,有安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过的《劳动合同书》并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近期完税票据;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书、退休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有无购买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证明材料。人均月收入低于2975 元/月。
四、社会保险
安宁户籍的申请人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安宁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安宁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予申请的情况
(一)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
(二)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房产行为的;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分配、廉租住房补贴的;
(四)按房改政策已领取住房补贴或已享受实物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直管公房、合作建房等)的;
(五)在安宁市有私有产权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8平方米的;
(六)离婚前有住房,离婚3年内无住房的;
(七)患有精神病的;
(八)无租金支付能力的;
(九)非安宁户籍的申请人无安宁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的;
(十)人均月收入高于2975元/月;
(十一)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