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逮捕”是什么意思?

发布于 2021-09-08 12:19

今天“不批准逮捕”这个词又覆盖了整个网络。9月6日,中国检察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王某文”是何许人?就是媒体报道的“阿里女员工被侵害”案的嫌疑人。

很多非公安的朋友问六哥,“不批准逮捕”是什么意思?为什么逮捕还要批准呢?这个问题想说明白需要六哥给大家“反向解释”一下,先看看六哥前段时间发布的文章,什么叫批准逮捕吧。

很多朋友都会在某些电视剧中看到一句话:“我要拘捕你。”这是一句很法盲且扯淡的一句话,因为在大陆的法律中,“拘留”是“拘留”,“逮捕”是“逮捕”,根本不存在什么“拘捕”一词。

那什么叫逮捕?和拘留又有什么不同?六哥用通俗的话给大家解释一下。

假设某人强奸了某人,被受害人报案了,公安机关接受受害人的报案后就会开始最初的侦查,经过外围的调查发现某人确实有强奸受害人的重大嫌疑,公安机关就会“传唤”此人,他涉嫌的罪名就是强奸罪。

通过传唤、审讯后,更加印证了报案人说的都是真的且和证据吻合,则进一步确定了该人的强奸“重大作案嫌疑”,因强奸罪属于刑法规定的八大重罪之一,所以,不能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让嫌疑人在家等候审判,只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羁押于看守所内,等待审判。

一般的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日,如果案情复杂的可以再延长4日羁押期限,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机关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的文书后,会在7日内向公安机关书面答复该人是否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检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确实有重大犯罪嫌疑且不逮捕会造成社会危害性的,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清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逮捕必要性的,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像文中六哥举例的强奸犯罪嫌疑人,属于八大重罪之一,只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必须逮捕,不存在“没有逮捕必要”的说法。所以,强奸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则意味着除公安机关之外的第二个部门也认同该人有重大犯罪嫌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意见一致。

2个月内,公安机关将完善好的案卷一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查机关认为证据确凿的,经过审查后起诉至法院;认为证据还需要完善的,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将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至检察机关。

当检察机关审查后觉得案卷没有任何问题了,便会将该案起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会开庭审理,一般来说已经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都会被判处实刑,不判处缓刑。

简而言之,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刑拘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基本都是已经做实了此人有犯罪行为,且将会要坐牢的。


看完“批准逮捕”,大家也就理解“不批准逮捕”的意思了,一般来说,不批准逮捕的原因有三: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继续补充侦查。这说明检方认为证据还差点,不能批准逮捕。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嫌疑人社会危害性不大,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这说明检方认为该嫌疑人犯的事确定无疑了,但是事不大,人也老实,也构成刑事犯罪,放回去在家里等着审判吧。

3、没有犯罪事实,不批准逮捕。这说明检方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直接放了。

本案中,“王某文”的行为就是属于第三种。

“不构成犯罪”是检察院给下的结论,公安要根据检察院的结论继续后续工作,“不构成犯罪”还有两种情况:

1、王某文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也没有违法行为的,不再处罚。

2、王某文的行为虽然不够成犯罪,但是他的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治安处罚。

结合济南槐荫公安的通报来看,王某文的行为属于第二种,虽不构成“强制猥亵”的犯罪,但是构成“猥亵”的违法,所以,王某文因“猥亵他人”(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被拘留了15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是这样规定强制猥亵罪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制猥亵罪”,是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进行猥亵的行为。

“猥亵”行为,主要包括公开暴露生殖器官,在对方性感区进行抠摸、搂抱、吸吮、舌舐等行为。

因为没有看过案卷的具体证据,六哥不好乱做评价,但从检察院和公安的两份通报来看,大致的意思就是王某文确实存在猥亵的行为,还不至于到犯罪的地步,所以,治安拘留了。

总之,都好好的吧,管好自己,别触犯法律,醉酒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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