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解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5条
发布于 2021-09-08 12:46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赵律师瞎扯《道德经》经典名句第十二:见素抱朴,少思寡欲,绝学无忧。
所以要使人们的思想认识有所归属,保持纯洁朴实的本性,减少私欲杂念,抛弃圣智礼法的浮文,才能免于忧患
这是十九章的最后一句,前面老子说圣智、仁义、巧利用来教化百姓治理社会病态是不行的,于是开出了老子的药方,这个药方就是追求纯洁朴实的本性,减少思念杂欲,杜绝繁文缛节礼法圣智,这样干净纯正的状态就无忧患了。赵律师其实是不赞同这种无欲、无术、无智、无争的社会治理的,不符合人性和文明的发展。社会群落始终面临其他群落的挤压和竞争,无欲的社会是难以进步的。社会个体也同样面临其他个体的挤压和竞争,无欲的个人也是难以立足的。但是,这一句可取的地方也是有的,就是不能执念于圣智、仁义、巧利,要以符合大道的方式治理国家。
继续法条解读:本条新增内容,主要约束的是鉴定人,特别是未如期完成鉴定的处理,我又在想,鉴定费要提高了。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紧接着2017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有‘鉴定期限’的要求。
因此,根据本解释,人民法院可以确定鉴定期限,当然实践中可能会与鉴定人沟通,鉴定人对确定的鉴定期限认为难以完成的,赵律师认为也可以与法院沟通来确定鉴定期限。期限的建议权在鉴定机构,决定权在法院,我认为这个模式科学。而对于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因可能导致鉴定人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任务的,鉴定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由法院询问当事人意见后确定是否调整鉴定期限。
本条对鉴定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是考虑到鉴定本身的差异性、复杂性等情况不同,交给法院确定契合审判实际。
鉴定人在确定期限内完成鉴定的标志性行为就是提交鉴定书。这自不待言。
本条第二款好理解,干不好退钱!退钱!退钱!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鉴定。哎,总之很麻烦。冥冥之中感觉到本律师很快要遇到这样的案件了。
三十五条,解读于此,再见。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