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必看!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发布于 2021-09-08 14:59

新《安全生产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对各生产经营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截至今日,已有多地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了执法检查,对相关违法行为开出了罚单,各企业务必引起足够重视。

本文主要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企业的层面解读新《安全生产法》的新修订内容,以供企业参考。

企业主要负责人层面

一、明确了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根据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在实践中,这个“主要负责人”如何确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二、细化了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的第(一)款、第(五)款是新修订的内容,第一款增加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这说明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已经不再仅仅是企业的责任,同时也将成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企业负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任。第五款增加了“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要求。这说明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已经不再仅仅是企业层面的问题,企业的负责人也负有相应责任。

三、企业可设立分管负责人,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根据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除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需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外,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且企业可以设立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根据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与旧条款相比,增加了先行救治的要求

五、针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加强

根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旧条款规定先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才处罚;而新条款规定责令整改的同时就可以处罚,不仅处罚端口前置了,而且在逾期未改正的处罚翻了一倍,可谓不轻。

而且主要负责人有相应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有可能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金额也大幅提高。

生产经营单位层面

一、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最高罚1亿

全面重罚、按日连续处罚、提高处罚金额甚至关闭不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等措施,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新安全生产法的一大特点,这也就意味着企业一旦出现违规行为,不仅有发生事故的风险,同时面临高额的处罚

1、根据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更大。对危险作业、阻碍检查、拒不改正等类型违法生产安全的行为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就可以罚款,而且提高了主管人员的处罚金额。

3、根据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针对拒不改正的行为,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4、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2倍以上5倍以下,最高可罚至1亿

二、新增违法项目,杜绝某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流于形式的现状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为新增条款,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落到实处,不能再流于形式。

三、进一步强化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表明,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员工都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只有把生产经营单位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才能从整体上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四、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简称为“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根据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新增强制要求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要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根据第一百零九的规定将受到罚款处罚。

综上所述,新《安全生产法》已实施,主要增加了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要求,加大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和主要负责人务必引起足够的重视,应加强学习并全员推广,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防范事故风险和处罚风险。

执业律师

罗炳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房地产纠纷、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实习律师

卢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章来源:罗炳汶、卢馨

推文排版:岑敏恒

臻品明智

专注法律风控,致力于提供系统化法律解决方案。

广东品明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由李新昌(创始合伙人)担任主任;于2015年6月正式应邀加入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服务会员(会员代码:822077)。

品明所是一家以专业化、规范化、团队一体化运作的法律服务团队,品明所愿景:“专注法律风控,致力于提供系统化法律解决方案”,团队使命:“让客户获得极致的服务体验和价值”,团队价值观:“追求卓越、创新精进、勇于担当”,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定制化、高品质的商事法律服务。

品明律师团队由具有丰富的金融、证券、婚姻家事、商事诉讼及商事非诉项目经验的执业律师、各类专业等人才组成。专注于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金融及不良资产处置、公司治理、股权激励、疑难民商事争议诉讼等领域的法律服务,以及知识产权体系构建及战略保护等。

品明所秉持“臻品•明智”的价值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定制化系统法律服务解决方案。目前,品明所已成功为佛山地区十多家企业提供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科技板挂牌服务,也为众多企业提供了常年法律顾问及定制化的专项法律服务。

公司地址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九鼎金融中心2座2506

联系电话

0757-83838496

微博

臻品明智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