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成都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解读来了

发布于 2021-09-13 13:20


近日,成都住房公积金新政发布,涉及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相关政策调整,并将于2021年10月8日正式实施。

新政后到底哪些提取业务可以按月提取?可通过哪些渠道办理?9月13日,成都公积金中心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并做出全面权威解读,来一起看看公积金提取新政将如何实施。


Ⅰ、《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


一、什么是缴存比例双向差异

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是指单位和职工均可在5%~12%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缴存比例,具体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可在5%~12%的范围内,选择不同的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配缴;职工个人可在5%~12%的范围内,在不低于单位配缴比例的基础上,选择个人缴存比例。例如单位配缴比例为8%,则个人缴存比例可选择的范围为8%~12%。


二、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缴存单位。


三、单位如何申请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

单位应在广泛征求职工对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并形成决议,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决议及相关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

四、实施差异化比例缴存的决议内容具体有什么要求?


决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缴存比例的分类规则;单位支持职工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且在规定上限范围内,自主确定个人缴存比例并由单位代扣代缴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分类规则发生变更时重新进行表决等内容。

五、差异化比例单位的缴存比例分类规则需要调整,如何办理?

单位缴存比例分类规则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履行表决程序,确保决议事项的有效性,并将新的决议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报备。
六、差异化比例单位为职工配缴的缴存比例需要调整,如何办理?

单位缴存比例分类规则未发生变化的,单位无需提交新的决议,直接按照调整缴存比例的管理规定进行调整。

例如,某单位已审批完成5%、8%、10%三档单位缴存比例分类规则,该单位为职工张三配缴的单位缴存比例为5%,现准备调整为8%,则该单位可按照调整缴存比例的管理规定直接进行调整,无需提交新的决议。

七、差异化比例单位的新入职或新调入职工,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单位应告知新入职或新调入职工差异化比例缴存事项,并按申报的缴存比例分类规则,确定新入职或新调入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


缴存协商机制


一、什么是缴存比例双向差异化?

一是对于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可与职工在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协商确定缴存基数;二是职工在离职当月工资不足以代扣个人应缴部分的,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后,该月可不作缴存。


二、单位如何实施缴存基数协商?


单位应在广泛征求职工对协商缴存基数意见的基础上,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并形成决议,再经每名需协商缴存基数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按照协商确定的缴存基数为职工缴存。如缴存基数标准需要调整的,应重新与职工本人协商确认。

→降比缓缴


一、缴存困难的单位有什么政策选项?

缴存困难单位有两种政策选项,一是降比,二是缓缴。


二、什么是降比?

降比是指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按低于5%的缴存比例,在1%~4%之间选择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降比单位在降比期满后,应恢复到5%~12%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正常缴存的单位在5%~12%范围内调整缴存比例,不属于降比,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主要通过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自主申请办理。

三、什么是缓缴?

缓缴是指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公积金中心审批后,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单位在缓缴期结束后,单位应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制定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计划,在恢复缴存的同时按计划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降比缓缴业务适用于哪些缴存单位?


降比缓缴业务适用于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缴存困难单位。

五、缴存困难单位如何申请降比缓缴?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形成决议,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决议及相关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可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按1%~4%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缴存困难单位申请降比缓缴较之前有哪些变化?

一是降低门槛,不再要求“单位前两个年度连续亏损或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二是简化资料,不再要求单位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上两年度财务报表,或有关部门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证明,以及单位社保缴存证明;三是优化流程,将降比缓缴业务的审批时限统一由10个工作日缩减为7个工作日。


七、降比缓缴的期限是多久?

     

降比缓缴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24个月,期满后缴存仍有困难的单位需继续降比缓缴的,可重新申请办理。


八、降比与缓缴能否同时申请?

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降比或缓缴,但不可同时申请。

九、降比与缓缴该如何选择?


单位在选择降比与缓缴业务时,要综合评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困难程度,统筹兼顾好单位与职工的利益关系。一般首选降比,且降比的程度要与单位缴存困难的程度相匹配,特别困难的单位,可申请缓缴。


→其他


一、新政有什么便利性的举措?


一是缴存业务全域通办,不受缴存所属机构限制;二是临柜办理缴存业务无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是单位变更经办人可通过网厅办理,无需临柜。

二、个人账户设立有什么新的规定?

针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这两类特殊群体的缴存需求,在单位提交情况说明、劳动关系证明、养老保险参保证明等资料临柜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三、单位账户整体封存主要针对哪些情况?

单位账户整体封存主要针对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办理缴存登记后6个月以上未发生公积金汇缴且未办理缓缴的;二是6个月以上未发生公积金汇缴、无正常缴存职工且未办理缓缴的;三是12个月以上未发生公积金汇缴且未办理缓缴的。

四、单位账户整体封存后,怎么办理启封?

封存单位需恢复公积金缴存时,应提供申请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临柜办理启封。

五、单位网上服务大厅的登录方式有什么变化?

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原登录方式为“账号+密码”。此次中心信息系统升级后,登录方式将变更为“刷脸登录、登录、CA登录、验证码登录”(可任选其中一类)等途径均可,原“账号+密码”登录方式仅限于存量单位首次登录进行认证及完善信息使用,认证后单位将无法再通过原“账号+密码”登录方式办理业务。

Ⅱ、《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图据 成都公积金发布

Ⅲ、《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 (试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压力,促进提升消费能力,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开办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并制定了管理相关规定。

(二)覆盖范围

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采取“直冲本息”和“定额提取”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及与合作银行、银政通平台等金融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的方式,实现了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缴存职工均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在行业中率先实现了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按月提取还贷”的适用对象和具体实现方式

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在按月偿还贷款期间,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采取“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的方式实现按月提取还贷。

→“直冲本息”与“定额提取”的适用范围

1.“直冲本息”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当期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予以抵扣,可用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差额部分再从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中补扣。

该方式适用于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不含资阳民生村镇银行)。

2.“定额提取”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协议约定的每月提取金额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提取到协议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该方式适用于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限资阳民生村镇银行)、其他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3.成都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办理按月提取还贷的,公积金贷款部分采取“直冲本息”,商业贷款部分采取“定额提取”。


→“定额提取”收款账户的约定

1.缴存职工如为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贷款的委托扣款账户的持卡人,提取资金划转至委托扣款账户。

2.其他符合“定额提取”办理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资金划转至本人住房公积金签约卡;无住房公积金签约卡的,提取资金划转至本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开设的正常I类银行储蓄账户。

3.上述的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可通过对外公开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合作银行列表》查询。


→“按月提取还贷”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时,需要符合贷款尚未结清、缴存职工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的配偶、同一缴存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同一套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除外)、没有尚在履行过程中的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或按月提取协议等条件。

→“按月提取还贷”与存量“按年委托提取”

缴存职工已签订原按年委托提取协议的,可选择按原有规定和协议约定继续执行,也可选择终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后新签订按月提取协议。

同一套住房有两人及以上符合提取条件的,选择的还贷提取方式及签订的提取协议种类应一致。


→“按月提取还贷”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线上办理,或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临柜办理“按月提取还贷”。

→同一笔贷款多名签约人,每月执行协议的顺序

同一笔贷款有两名及以上缴存职工签约的,默认按签约时间顺序依次执行每月的“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


→每月执行协议的日期

“直冲本息”的抵扣日为每月还款日当日。

“定额提取”的提取日为原则上为每月还款日前两日。

缴存职工在还款日至当月末期间签约的,于次月起执行。

→按月提取协议的变更

为满足签约人差异化需求,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供了“定额提取”收款账户变更和协议签约顺序变更两项服务。

Ⅳ、《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解读

图据 成都公积金发布


需要注意的是,新旧政策在衔接过渡方面有如下具体的规定——

一是10月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不能再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二是10月8日前已办理过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三是10月8日前以提前结清贷款办理过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职工,不能再次以该套住房办理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四是10月8日后,不再新增签订“按年委托提取协议”,10月8 日前职工已签订且未解约的“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按协议约定继续执行。


市民群众有其他问题,可拨打公积金咨询热线12329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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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131646&tn=6

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131647&tn=6

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131648&tn=6

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131649&tn=6

关于公布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贷系数执行标准的通知

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Pub/detail.action?id=131650&t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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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缪梦羽

编辑 成欣芸

校对 王映丹

审核 张婷婷 李影 庄伟伟 饶竹舟

监制 吴刚

综合 成都公积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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