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什么时候可以主张N+1,什么时候是N?

发布于 2021-09-13 13:41

大家好,我是努力想把职场中的法律知识变得好懂又有趣的犀哥。

很多小伙伴来找我咨询的时候,都想知道自己能不能拿到N+1和2N。

首先澄清一下,法定的情况中不存在2N+1,并且也不存在N+1和2N都能拿到的情形,大家知悉一下。

关于赔偿金,AKA 2N,我们已经在 手把手教你如何才能拿到2N(赔偿金)这篇中详细介绍过了,还没有看过或者已经没有什么印象的小伙伴可以去看一下,会有一些额外收获。

关于N+1,其实这里面涉及的情形还是蛮多的。

这个问题除了牵扯到公司有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问题。

其实里面还涉及到一个小细节,就是这里面的N和1的月工资计算基数其实并不一样。

本期我们就把这里面的“道道”给大家解释一下

先说说这里面的+1, AKA 代通知金,江湖人称代通金。

其实这个代通金是约定俗成的说法,并没有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有专门对其做一个定义。

所以有的小伙伴会问我,怎么我翻遍了劳动合同法,都没有找到代通金这三个字呢。

这玩意儿真的靠谱吗,我在仲裁申请书里面可以写上吗,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啊?

别担心,这个绝对是用人单位如假包换的法定义务。

翻不到并不代表没有,而是用错了关键词。

来看来源和法条: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是的,就是这里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就是有人苦苦追寻的“代通金”的来源。

因为劳动合同法没有给这额外一个月工资专门起一个名字,所以实务中大家为了方便,约定俗成管它叫代通金。

关于N,AKA经济补偿,也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

法律来源在这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那么哪些情况下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呢?

简单来说可以分成两种情况,劳动者主动提出时和用人单位主动提出时。

劳动者主动提出劳动合同,还能主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如下: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是的,这些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约定的情形,也是大家可以据此发出《被迫函》的情形。

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有这几个: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三)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五)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六)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八)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九)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家可以收藏一下这篇文章,无论是自己还是朋友遇到了类似情况,直接翻出来对号入座。

最后我们再说说N+1这个组合:

大家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主动解除的情形中,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就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大家还要注意的一个小细节是,虽然经济补偿和代通金的计算基数都是月工资,但是这两个“月工资”的金额却不一样。

代通金的月工资是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一个月的工资为准。

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则是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这里的平均工资指的是税前、应发工资并且包含了津贴、补贴等。

本期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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