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⑥//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项目管理办法》的

发布于 2021-09-13 15:27

自2010年开始,国家设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加速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的淘汰产能按吨位给予奖励。我区从2013年起设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与国家并行,奖励方式也与国家一致,但单位产能奖励标准逐年降低。2017年,工信部等16部委出台《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后,我委牵头提请自治区按照要求出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5号)将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调整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并且从2017年开始,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生产工艺和设备按照依法依规政策处理,不予资金奖励;对《目录》规定的淘汰类之外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按照化解过剩产能处理,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单位产能奖励标准×淘汰产能。

随着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逐步深入,上述奖励方式已经不适应我区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需要。一是单位产能奖励标准难以确定,一些产品淘汰时,没有参照和可以借鉴的标准。二是通过对比发现,相似的生产装备生产的不同产品,单位产能淘汰标准差异较大。三是在接受巡视和审计时常常面临一些难以解释和回答的问题。

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对奖励资金的方式进行调整。经调查研究,借鉴我委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建议采用按照项目现有生产线(主体设备)的资产评估值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同时,拓展奖励范围,将过去主要针对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造纸、马铃薯等重点产品拓展为冶金、化工、有色、建材、医药、机械、轻纺、煤炭洗选等行业。

通过以上调整,一方面可以将更多的子行业或产品纳入淘汰落后和化解过剩产能范围,用资金引导企业加速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节能减排;另一方面可以消除不同产品间单位产能奖励标准的不平衡。同时简化工作程序,减少工作量。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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