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消息|黑龙江生物质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发布于 2021-09-15 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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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涉农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其中提到:


48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享受主体】

以部分农林剩余物等为原料生产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及电力、热力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销售自产的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生物质压块、沼气等燃料及电力、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流程进行审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50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

【享受主体】

以废弃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销售自产的以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办理流程】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流程进行审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53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实行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等为原料生产电力等产品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企业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代木产品、电力、热力及燃气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54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享受主体】

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中“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来源:黑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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