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合同编 违约责任(577-594条)

发布于 2021-09-21 12:03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解读:

1.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2.补救措施有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价、报酬等

3.赔偿损失包括约定的违约金、定金和实际损失。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

1.预期违约责任必须发生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2.预期违约责任区别于预期违约的解除,预期违约的解除要求对方表明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为前提,预期违约责任只要从履行义务或附随义务不履行就可以主张。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解读: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解读:

1.法律上不能履行只履行可能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事实上不能履行,指自然规律上无法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是指债务的性质不适用强制履行,比如可能违背人道主义;债务的履行费用过高也不能请求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说明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法律上可以推定债权人不想继续请求履行。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解读:

比如出租人对租赁物有维修义务,但未履行,承租人可以自行或请求第三人维修租赁物,租赁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瑕疵履行的责任,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实际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解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解读:

1.违约赔偿损失的要件

(1)一方有违约行为。

(2)对方有损失。

(3)以上二者有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

2.违约赔偿范围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一方可能得到的利益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解读:

本条规定了违约金的规则。

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解读:

1.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在合同履行前约定并支付。

2.定金不同于预付款,定金起一定的担保作用,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没有担保作用。

3.定金不同于押金,押金没有数额限制,押金也不适用定金罚则,押金包括多种形式,

4.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押金、订金都不能按定金处置,但保证金和押金如果当事人的约定符合定金构成的,可以作为定金处置。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解读:

1.违约行为要达到根本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才适用定金罚则。

2.如果违约方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第五百八十八条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解读:

1.本条规定了违约金和定金的适用关系。

2.没有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有选择权,但不能违约金和定金并用。

3.不能并用只针对同一违约行为,但如果约定了违约行为,违约的一方不一个违约行为,也可能存在并用的可能性,但不能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总额。

4.定金不足以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继续请求赔偿,但不能超过总损失额,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

第五百八十九条 【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解读:

本条规定目的是保护善意债务人的利益,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得债务的履行增加费用或产生利息,债务人免责。

第五百九十条 【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解读:

1.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当事人支配的现象,人力无法抗拒的力量。

2.不可抗力的特点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3.当事人应当证明延迟履行和不可抗力的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免责,无因果关系不免责。

第五百九十一条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解读:

1.本条是为了方式没有违约的一方恶意扩大违约损失而设立。

2.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措施止损,合理费用由违约一方承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解读:

1.本条规定了双方违约的责任划分。

2.与有过失,又称过错相抵,只受损害的一方也存在过错,违约一方可以适当减少赔付。

第五百九十三条 【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解读:

本条体现了合同的相对性,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也由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四条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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