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中秋节送礼8种情形的涉税处理

发布于 2021-09-21 23:55

[情形一]购买中秋礼品用于集体福利
品税阁公司订制了100盒月饼用于中秋晚会品尝,取得厂家专用发票,金额30000元,增值税3900元。
1、会计处理: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3900
        贷:银行存款  33900
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39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900
期末计提职工薪酬时:
借: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339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3900

2、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39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里的第二部分“进项税额转出额”。


3、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33900元并入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依据: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为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资产所有权没有改变,故不视同销售。
B、《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4、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A、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所得税相关政策中答复,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B、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情形二]购买中秋礼品发放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
为欢度中秋,品税阁公司订制了100盒月饼发放给职工,取得厂家专用发票,金额30000元,增值税3900元。
1、会计处理:同情形一

2、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3900元。
依据:同情形一

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30000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30000元;33900元并入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计提基数。
依据: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属于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C、《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4、个人所得税:并入当月工资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解释了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第十条也提到:“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B、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月饼也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三]购买中秋礼品赠送给客户
为欢度中秋节,品税阁公司订制了100盒月饼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取得厂家专用发票,金额30000元,增值税3900元。
1、 会计处理: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3900
       贷:银行存款  33900
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33900
        贷:库存商品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00
2、增值税: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3900,进项税额3900允许抵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3、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30000元,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30000元;以视同销售收入30000元增加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计提基数;对计入业务招待费33900元在规定限额内扣除;公司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
依据:A、《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C、《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新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增加了偶然所得汇总申报的选项,当企业向不特定的对象随机赠送礼品或发放红包时,不需要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可汇总申报个人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下图:
 



 
 [情形四]买一赠一
大型商场品税阁(一般纳税人)中秋举行大型促销活动,购买指定品牌一箱酒赠送一盒月饼,该酒和月饼的对外销售价(含税价)分别为2000元和200元,成本分别是1500和100元。(假定税率为17%)
1、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酒   1554
                                   ——月饼   155.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90.6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酒    1500     
                            ——月饼   100
        贷:库存商品——酒      1500                
                             ——月饼   100

2、增值税:不是无偿赠送,不适用视同销售的规定,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销项税额为2000/1.17×17%=290.6元
发票应该这样开具:
 

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所示,月饼属于“焙烤食品”下属的 “糕点”细目,适用商品编码:1030201010000000000。
依据: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的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企业所得税:赠品不按视同销售处理,170.94元(不含税)月饼价款不缴纳所得税,而是将总的销售金额按两种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将1709.40元(2000/1.17)分解为:
白酒收入=1709.40×1709.40÷(1709.4+170.94)=1554(元)
月饼收入=1709.40×170.94÷(1709.4+170.94)=155.4(元)
同时两种产品对应的成本则可以据实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4、个人所得税:不代扣代缴。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情形五]充值卡时送月饼


上图为某家火锅店的营销广告:充值500元送月饼一盒。假定月饼市价100元。
1、会计处理:
A、充值时:
借:银行存款  500
  贷: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500
这时充值卡内显示金额为600元,故面值与实际价款比率=500/600=83.33%。

B、为月饼刷卡100元时,实际刷卡金额=100.00*83.33%=83.33元。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83.33
  贷:其他业务收入  73.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58

C、消费者以后到店消费时,假如服务消费刷卡400元,实际刷卡金额=400.00*83.33%=333.32元。
借:预收账款/合同负债  333.3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4.9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35

2、增值税:充值时全额开具一份500元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征税的普通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3、企业所得税:月饼的购买成本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会计确认的收入作为计税收入。
依据:略

4、个人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A、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B、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C、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情形六]给职工和客户发放购物卡
为欢度中秋节,品税阁公司在超市购买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150张,其中发放给职工100张用于采购月饼等节日用品,赠送给客户50张作为礼品。
1、会计处理
购卡时
借:预付账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发给给职工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
       贷:预付账款    100000
赠送给客户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50000
      贷:预付账款    50000

2、 增值税:发放时不视同销售;取得超市开具的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1),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图来自税屋
3、企业所得税:发放前不得税前扣除,发放时分别作为福利费(职工部分)和业务招待费(客户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依据:略

4、个人所得税:发放给职工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发放给客户部分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A、《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B、《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第二条最后一款同时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情形七】给职工和客户发网络红包
1、 会计处理:略
2、企业所得税:800元计入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对于公司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税前扣除;10万元计入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
3、个人所得税:
A、对于吴先生,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对于本单位职工,不符合总局2019年74号公告中的“随机”、“本单位以外”等两个条件,故应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员工取得企业通过微信平台发放的红包属于“定向红包”,应当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另外注意: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形八】现金发放过节费
为欢度中秋,品税阁公司给100名员工每人发放过节费800元。
1、 会计处理(略)
2、企业所得税:并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14%的标准限额扣除。
3、个人所得税: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来由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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