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泰《每日刑法》解读:犯罪预备

发布于 2021-09-22 10:25

释法如日  鉴法如月

       (一)法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

       (二)条文释义

       1979年《刑法》第19条对犯罪预备进行了规定,新刑法沿用了上述规定。

       1.犯罪预备的概念和构成

       犯罪预备,是指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已经进行犯罪的准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

       犯罪预备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说,犯罪预备是一种不完整的犯罪形态。但是由于预备犯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因此,法律有必要对犯罪预备作出规定。

  构成犯罪预备需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实施犯罪的直接故意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实行犯罪

       这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所谓顺利地实行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便于着手实行犯罪;二是于完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有的犯罪不经过预备,也可着手行,达到预期的犯罪目的。但是有的犯罪若不经过预备,则无法着手实行犯罪。例如赌博罪,没有勾引他人聚赌、准备赌具等预备行为就无法实施;放火罪不准备引火物,就无火可放。同时,任何犯罪在经过预备之后,就比未经预备容易完成。例如故意杀人罪,事前备好凶器、经过调查以后,就易于得手,实现犯罪意图更有可能。因此,为了犯罪而预备,已表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了犯罪故意,这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创造条件的预备行为

  犯罪预备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①   准备犯罪工具

  即搜集可供实施犯罪利用的各种物品。这是犯罪预备中常见的一种手段。例如,为杀人而购置刀枪,为盗窃准备万能钥匙等等。任何工具只有与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才能成为犯罪工具。准备犯的工具,可能是违禁品,也可能是非违禁品。犯罪工具通常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破坏、侵占、运输犯罪对象的各类器械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等。准备犯罪工具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等。工具来源有多种途径,可以是制的,也可能是购置的,还可以是盗窃来的,或者是借来的,等等。一般来说,犯罪工具是否属于违禁品及其来源如何,并不影响犯罪预备的成但是,有的准备犯罪工具行为本身就可能单独构成犯罪。例如,为了杀人偷了一支枪。这是杀人的预备,它又单独构成了盗窃枪支罪。

  ②制造犯罪条件

  所谓为犯罪制造条件,是指准备犯罪工具以外的其他各种准备工作。从广义上说,准备工具也是制造条件的一种情况,但因准备工具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所以刑法将其单列出来,以示强调。除了准备工具之外,属于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准备犯罪的手段,如学习扒窃技术和伪造假币的技术等;调查打探有关受害对象的情况;勾引邀约共同作案人;筹集犯罪资金;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诱骗被害人到达犯罪现场;追踪被害人或等候被害人到来;消除犯罪的障碍;制定犯罪计划,等等。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中的任何一种,都属犯罪的预备行为。

 (3)预备行为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所进行的,并在着手实行之前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

  所谓着手实行犯罪之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所包含的实行行为尚未着手。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尚未着手实行刀砍、投放危险物质等杀人行为,而只是进行磨刀、购买毒药等行为。如果在着手实行犯罪后才停止,则不再是犯罪预备,而可能构成犯罪未遂。这一特征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的标志。

  预备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停止,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例如,行为人为杀人而在制造爆炸物时,被人发现,夺下了炸药,阻止其爆炸杀人;抢劫团伙为抢劫银行,已经策划好行动方案,准备了手枪、面罩、汽车等作案工具,因有人告发而在行动之前被公安机关抓获。行为人为了犯罪,实施了预备行为,最终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而被迫停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本意。这一特征是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2、犯罪预备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犯罪预备与预备犯

  犯罪预备与预备犯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是构成预备犯的必要条件之一;后者则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人。

     (2)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

       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或称犯罪准备)阶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而乂相互区别的概念。由于犯罪预备只存在于犯罪预备阶段,因而实践中容易把犯罪预备混同于犯罪预备阶段。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犯罪预备是一种犯罪形态,而犯罪预备阶段则是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如果将犯罪的预备阶段可以比作一条线那么,犯罪预备就是这条线运动过程中的一个停顿点。可见。犯罪预备阶段所表现的是一个时间概念,犯罪预备则是一个静态的空间概念。行为人对犯罪预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应是他的行为状态,因为有的犯罪经过犯罪预备阶段以后,如果进入实行阶段完成了犯罪,那他就不再单独对犯罪预备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应作为既遂犯承担刑事责任。

       (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以前,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单纯表达自己的犯罪意图。例如,某甲与他的朋友聊天,某甲说:“我现在比较困难想去偷点钱花。”但是,他并没有为了去偷而进行具体的准备活动,仅仅是把想法告诉了别人。这就是犯意表示。犯意表示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作为定罪的根据。这种单纯的犯意表示,对他未来的犯罪不起任何作用,它不是实行犯罪的必要条件。可见,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都是行为人以一定的动态方式所表达的主观犯罪意图,两者有密切的联系。犯意表示是犯罪预备的思想基础;犯罪预备则是犯意表示的客观行为。但两者又有原则的区别:犯意表示,仅仅是一种犯罪意思的流露,虽然有错误,但没有也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内容,不是犯罪行为;犯罪预备,则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准备条件,对社会存在着实的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犯意表示具有不同的特点,它往往与犯罪预备相互渗透,成为犯罪预备的一个组成部分。共同犯罪的犯意表示,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通过交流犯罪思想动机、目的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意图。这种思想交流,如果经过进一步的商议,决定共同实施犯罪,商定了实施犯罪的计划和方法,那就不再是共同犯罪表示,而是为犯罪实行准备条件,即成为犯罪预备了。这时就不是单纯地暴露犯罪意图,而是为了拉拢对方起干,并商量行动计划,就是为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即由犯意表示转化为犯罪预备。

       正确区分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对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一方面,可以避免把属于思想范畴的犯意表示,例如,只是扬言杀人,说点激愤的气话、错话,或者在日记中流露出反动思想等等,错当作犯罪来处理;另一方面,又可避免把本来属于犯预备的行为,比如,商定实施犯罪的计划和方法等犯罪活动,错当作思想问题处理而放纵犯罪。

        3.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犯罪预备虽然还没着手实施犯罪,但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从主观上讲,他有了犯罪的意图,具备了主观上的危险性,从客观上讲,为实现犯罪的意图采取了一定的实际行动,使着手实行犯罪成为可能,对社会构成了直接的威胁,所以预备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由于犯罪预备行为毕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不同于犯罪的未遂或者既遂,所以处罚要相对轻些。因此,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审判实践中,确定预备犯的刑事责任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    区分实施预备犯罪的不同性质

  不同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大小不相同。一般说,同是预备行为,破坏军事设施的危害性要大于破坏民用设施;准备炸毁一个工厂的破坏性要大于准备毁坏一台普通机器;准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要大于准备伤害人身健康的行为。

     (2)    区分实施预备犯罪的不同手段

  手段不同,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也不相同。有的手段十分残酷、恶劣,有的手段则属于一般。

(3)区分预备犯罪的不同准备程度

  准备程度的不同,反映着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预备犯准备犯罪工具越齐全,策划越周密,制造犯罪条件越充分,对社会的危害也就越大。

对于预备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认为是犯罪,不予判刑;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是必须这样做,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个别重罪,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大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处罚。当然,在一般情况下,预备行为比较轻,还是要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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