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乾友 | 重新认识公共服务职业的伦理属性

发布于 2021-09-22 10:17

作者简介

张乾友,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引用格式】张乾友:《重新认识公共服务职业的伦理属性》,《理论与改革》,2021年第5期。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服务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它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传统天职观念所包含的牺牲规范,要求从业者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做出必要的牺牲。在公职人员内部,掌握关键权力的从业者和不掌握关键权力的从业者在所需做出的牺牲上也有区别。后者的牺牲体现在无论顺境、逆境还是险境都要坚持履行职责,前者则除了做出这种牺牲,还需接受对其权力行为的各种严格限制。公职人员的牺牲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社会应当对他们做出恰当的承认。只有在公职人员的所有牺牲都得到恰当承认的前提下,社会上才会有更多人尽心尽责地投入公共服务,才能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创造更多条件。

结果,如霍尼格(Bonnie Honig)所说,今天,在许多社会中,紧急事件已经成了人们唯一共同面对的公共事件。只有在紧急事件中,人们才能认识到“同呼吸、共命运”的真实含义,也只有在紧急事件中,人们才能重新发现公共服务人员平时那些微不足道的行为所蕴含的巨大价值。对公共服务从业者来说,无论在平常事态还是紧急事态,提供公共服务都属于他们的职责,而与其他所有职业一样,履行职责并不需要额外的褒奖。但同时,公共服务职业又确有独特之处,在其他所有职业的从业者都可以免于谴责地拒绝履行职责时,如果公共服务从业者也拒绝履行职责,将不仅会受到谴责,更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种不对称性使公共服务从业者陷入了一种微妙的职业环境,使得他们似乎过多地承担了本应由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与负担。当我们试图用“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官德”去进行解释,又会发现,大多数公共服务人员并不掌握重要的权力,所以,公共服务的职业价值不是一句简单的“当官”能够解释的。对任何社会来说,公共服务都是不可或缺的社会职能,公共服务人员的尽心履责则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要保障这种价值的实现,社会就需要对公共服务人员的价值做出恰当的承认。

一、职业的一般伦理属性

(一)从天职到职业

在现代社会科学史上,关于职业及其伦理规范最早的系统阐述来自韦伯。在其一系列著作中,韦伯考察了西方历史上天职与职业观念的演变。根据他的考察,在旧约时代,“每个人都要谨守自己的‘生业’,让那些不信奉神的人去追求利得”。而在近代早期的清教徒看来,“如果神指示你一条道路,按此道路你可以以合于律法的方式比其他道路赚取更多的利益,而无害于你或他人的灵魂,但你却拒不接受而选取另一条获利较少的道路,那么你就是违逆了你的召命(calling)中的一个目的”。再往后,随着市场化的雇佣劳动的普遍建立,“职业是指个人各种劳务的明细化、专门化与结合,并且以此为一种持续性的生计机会与营利机会的基础。……典型的职业和典型的收入—营利机会形态是相互关联的”。从这种考察中,韦伯提取出了充满宗教色彩的天职与世俗化的职业这一对概念,并把从天职到职业的转变作为理解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维度。从这一区分出发,旧约与清教教义都包含了某种天职观念,却是对立的天职观念。其中,旧约的天职观念是反世俗的,任何世俗化的逐利行为都与人作为一种宗教存在的天职相悖;清教的天职观念则已经发生了世俗化,可以兼容世俗化的逐利行为了。当然,逐利本身并不能被视为天职,但至少,它可以在某些方面有助于人承担其天职,并因此获得了道德含义。相同的是,无论哪种天职观念,都包含了对逐利行为的道德评价,都把逐利视为一种必须接受道德评价的行为。与之相反,职业观念的形成则是逐利行为去道德化的结果,当一个人被视为职业人,就意味着他通过某种活动来逐利的行为可以免于道德评价,换句话说,从事逐利的职业既不高尚,也不可耻,它仅仅是让社会能够持续运行下去的一种机制。

不过,职业人的逐利行为必然涉及与其他人的交往,必然会对其他人产生影响,进而,这种交往方式就需要接受道德评价。所谓职业伦理,就是对职业人与其职业交往对象间关系的伦理规范,在这种规范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将所有职业都塑造成合乎道德的社会交往空间。就此而言,从天职到职业的转变既是一个逐利行为去道德化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交往以世俗的方式重新道德化的过程。在这里,世俗道德的一大特征是讲平衡,有权利就一定要有义务,而且权利和义务之间应当具有对称性,从而保证整个道德世界始终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在我们熟悉的概念中,不平等、不公平都属于道德失衡的表现,而与它们相对的平等、公平在现代道德体系中的重要性就是对现代世俗道德强调平衡这一特征的最好诠释。反过来,宗教道德则以其非平衡性为特征,信奉某种宗教就意味着愿意为了信仰而自我牺牲,且对这种牺牲的任何补偿都可能扭曲牺牲的性质。正缘于此,韦伯考察的旧约教义中才完全排斥逐利,因为利益的获得就意味着教徒没有做出牺牲,就意味着他并不是一个真正的信徒。即使在清教的天职观念中,逐利也是以牺牲——如只能选择神指示的道路——为前提的。只有在职业观念中,现代人才获得了摆脱牺牲的负担,进而成为一个自为的利益主体的可能性。

(二)职业伦理的领域差异

无疑,职业伦理也要求职业人对自己做出某些约束,但这种约束往往需要某种响应条件,当这种响应条件得不到满足时,职业人就可以拒绝做出自我约束。比如,当我们说一名球员很职业时,通常是说他很自律,从不吃垃圾食品、从不缺席训练、从不违背球队指令、无论什么时候上场都百分百地投入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应当无条件地这么做。至少,他应当获得一份按时足额发放的合理薪酬,并在整个球队内部受到公平的对待。如果球队一直拖欠他的报酬或无论他表现如何都不派他出场,那其他人就没有理由要求他保持自律。当然,如果球队经营陷入了意外的困境,而他仍然在暂时无报酬的情况下百分百地投入到比赛之中,无疑会受到其他人的褒奖,但这种褒奖并不是以职业伦理为标准的,因为它已经超出了职业伦理的要求。在某种意义上,他为球队做出了牺牲,这种牺牲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帮助球队度过危机,让整个组织的经营重回正轨,但无论组织还是社会都不应把牺牲确立为一种职业规范,因为这必然损害职业人作为自为利益主体的存在。这表明,在私人领域中,职业伦理是排斥牺牲的,但同时,即使在私人职业的领域,牺牲有时也是一种重要的个人美德。

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一大特征在于发生了公私领域的分化,使得职业伦理也在公私领域表现出不同的要求。当然,在逐利行为的去道德化这一点上,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并无本质不同。今天,无论一线公务员还是国家首脑,都被承认了索取正当经济回报的权利,一些国家还允许公职人员通过集体协商甚至罢工等方式来索取其应得的经济回报。如果说企业领导人在企业经营陷入困难时为自己设置“1元年薪”是一种可以激励员工共度时艰因而值得嘉许的行为的话,政府领导人以类似的方式来表达他与国民共度时艰的决心则会传递出一些误导性的信息,因为这很可能意味着他有别的不正当的收入途径。换句话说,对于公职人员而言,逐利同样不是一件可耻的事。不过,在逐利的问题上,公职人员的确比私人职业者受到更多的限制。一般来讲,在市场发展比较成熟的社会中,公职人员的收入要低于相似职位等级的私人职业者;同时,法律通常会限制某种公职市场的形成,以避免公职人员将公共资源作为筹码来推高他们的身价;当公职人员想要转入私人职业领域时,往往也会经历私人职业者在职业流动时无须经历的一系列复杂审查。这种限制向我们提出了两个不同方向的问题:第一,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限制?第二,既然现代化已经免除了人们逐利的道德负担,为什么还会有人而且是许多人愿意投身于在逐利上受到如此多法律与纪律限制的职业?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将有助于我们理解公共服务职业的独有特征。

 二、公共服务的职业性质

(一)贡献与牺牲

如前所述,现代化完成了逐利行为的去道德化,免除了职业人追逐利益的道德负担,但这并不意味着职业人就可以不讲道德地逐利。既然现代道德的基本特征是讲平衡,逐利也只有在不会破坏社会的道德平衡时才具有道德上的中性。从这个角度来看,利益的产生可以被视为社会的一种道德输出,而要维持社会的道德平衡,它的获得者就应该对社会做出相应的道德输入。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应得”这种利益。这样一种按贡献分配的观念深植于现代道德的内核,并在很大程度上成了社会评判个体逐利行为的标尺。那么,社会对公职人员逐利行为做出额外限制的事实是否表明社会判定公职人员对社会做出的贡献比私人职业者小呢?当然,公共职业与私人职业的工作性质与内容都有很大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完全不可比较。关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区别的一个常见观点是,私人部门是生产部门,直接创造价值,公共部门则是管理部门,并不直接创造价值。如果是这样,那一般而言,公职人员对社会的生产贡献的确较小,因而,他们受到的限制也不算是额外限制,而只是让他们的所得反映其真实贡献的必要手段。

根据勒格兰(Julian Le Grand)的观点,所有利他主义行为在为行为者带来某种收益的同时,也必然会给他带来某种损失,如果没有直接损失,也会有机会损失——即使是举手之劳,行为者本来也可以不“举手”而做别的更能促进他利益的事情。在这里,损失的发生表明利他主义者在某种程度上牺牲了自己的利益,而如果没有这种牺牲,他的行为就不是一种利他主义行为。换句话说,自我牺牲是利他主义行为的内在特征。无疑,利他主义行为是普遍存在的,它并非公职人员的专利。但在私人领域,利他主义行为遵循的是自愿原则,谁也不能强迫私人必须做出利他主义行为;而在公共领域,利他主义行为遵循的则是规范原则,即所有人都被要求将利他主义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而且,这种规范的实施虽不必然采取强制的手段,却总是以必要的强制手段为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对公共职业的所有逐利限制都是为了确保公共职业的利他主义性质而出台的制度措施,它们的功能不仅在于时时提醒公职人员需要在必要的时候自我牺牲,更在于当必要的时候真的到来时以强制的手段确保牺牲的完成。

(二)服务与牺牲

那么,为什么公职人员必须在必要的时候被强制自我牺牲?原因在于,在现代观念中,公共部门被视为一个具有“他在性”的制度体系,其中所有行动者的所有活动都不能出自自身的利益,而必须服务于其他部门及行动者的利益。在这里,服务就是把其他行动者的利益当成自身的利益,就是在其他行动者并不亲自采取促进自身利益的行动时代替他们去促进他们的利益。而这么做实际上就要求公职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实现“无我”,也就是在必要的时候以必要的方式牺牲自我。可见,公共职业本质上是一种服务职业,而要服务他人,公共服务从业者就必须追求“无我”。当一个政府在合理的程度上实现了“无我”时,它就成了一个服务型的政府;当整个公共部门在合理的程度上实现了“无我”时,这个社会就建立起了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至此,我们就找到了前述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即:之所以会有对公职人员的逐利限制,是为了保障整个公共部门的“无我性”,进而保障公共部门服务于社会的其他部门及行动者。需要指出的是,在这里,对其他部门及行动者的服务都必须以其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前提,如果公职人员在违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服务于某些特定的行动者,就会扭曲公共服务的职业性质。当然,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原则,而不是一种具体实在,公共服务人员通常并无法识别什么是公共利益。也正缘于此,社会才需要一个公共服务的职业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所有公职人员都基于职位要求做出服务行为,最终就使整个公共部门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服务者。

接下来的问题是,既然从事公共服务就意味着牺牲自我,为什么还会有这么多人选择从事公共服务?在逻辑上,这个问题的答案非常简单:正如逐利被视为人性的一种普遍特征,为了他人尤其公共利益而自我牺牲也是人性的一种普遍特征。初看起来,这一回答是自相矛盾的,我们怎么可能一方面想尽办法通过击败他人来获取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在他人和社会需要的时候把自己的“战利品”拱手送出?而实际上,这种现象并不矛盾,它反映了人性的复杂性。如果所有人真的都完全利己,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存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做每件事都只能完全靠自己。也许经济学家会说,人们可以通过钱来建立联系,用钱把彼此捆绑在一起,但在所有人都完全利己的情况下,谁能保证自己手上的钱是真钱?毕竟,根据货币信用论的观点,货币的本质就是信用,当所有人都不可信时,就不可能产生货币。反过来,如果所有人都完全利他,那现实中我们所拥有的各种制度包括公共服务职业就都不必存在了。社会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对人的利己性与利他性做出同等的承认,既承认二者都属于人性的普遍特征,又承认个体对二者做出不同价值排序并基于这种排序来做出行为选择与职业选择的权利。基于这种承认,一个人既可以是生意场上冷酷无情的商人,也可以是社区里热心助人的志愿者;一个人既可以从事全心全意为他人服务的职业,也可以在涉及自身利益时与他人斤斤计较、毫不妥协。这意味着,对公职人员来说,选择公共服务当然就要自我牺牲,却并不是无条件的牺牲;反过来,社会则需要对他们牺牲的价值做出恰当的承认,而不能鼓励甚至强制他们做出不必要的牺牲。那么,社会如何才算是恰当地承认了公职人员牺牲的价值?

三、对公职人员价值的恰当承认

(一)掌握关键权力公职人员所需做出的牺牲及其承认

要回答前述问题,我们需要区分两种类型的公职人员,一种是掌握关键权力的公职人员,另一种是不掌握关键权力的公职人员。为了解释这种区分,让我们看看下述例子。1991年,在美国私立常青藤名校宾州大学工作了12年的心理学家法恩(Michelle Fine)出于反对高等教育私有化改革的目的转任公立的纽约市立大学教授,她参与了许多维护公共教育的活动。2012年时,当地教育系统开始发生激烈的私有化改革,引起了许多家长和教师的抗议,法恩成为抗议行动中的关键人物。为了让法恩屈服,力推私有化的企业力量依据美国《信息自由法》匿名向纽约市立大学提出公开法恩在纽约市立大学职工邮箱中所有邮件内容的诉求,纽约市立大学也满足了这一诉求。在这一例子中,如果法恩还在宾州大学,她的对手将不可能利用《信息自由法》对她进行打击,因为《信息自由法》不适用于私人机构和私人职业者。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说因为发生了这样的事件,美国就应当废除《信息自由法》呢?当然不是。差不多在同一时期,曾任美国国务卿的希拉里被发现使用私人邮箱处理公务,引发相关机构的大规模调查,因为这种行为很可能是在逃避《信息自由法》等法律的约束。两起事件的相同点在于,当事人都是公职人员,因而都被认为可以适用针对公职人员的《信息自由法》,区别则是,法恩在事件中并不掌握任何关键性的公共权力,希拉里则掌握了非常关键的公共权力,相应地,《信息自由法》的适用也造成了不同的结果。

在上述案例中,《信息自由法》是对公职人员的一种约束,对公职人员来说,接受这种约束就是一种自我牺牲,即牺牲了许多隐私。对社会来说,这种牺牲是有价值的,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滥用公权的现象,因此,社会也会承认这种牺牲的价值。不过,承认一种牺牲的价值并不意味着要对其进行补偿,如果美国政府向所有公职人员发放《信息自由法》津贴,就把守法变成了受贿,反而使得他们的牺牲失去了价值。在这个问题上,要承认牺牲的价值,就要确保没有人能够逃避牺牲,换句话说,如果牺牲要求遵守规则,那承认牺牲的价值就是要确保所有人都公平地遵守规则。当有人试图逃避规则时,还需要以强制的方式确保规则得到遵守。在这里,对逃避牺牲者施加强制就是承认所有牺牲者价值的一种恰当方式。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出于这一逻辑,上述两个案例中相关机构都要求当事人接受《信息自由法》的约束。问题在于,《信息自由法》的目的是约束公共部门中的关键性权力,而大学教授通常并不掌握关键权力,结果,当相关部门将它适用于法恩时,就迫使她做出了本不应做出的牺牲,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后果。事实上,利用《信息自由法》来打击持有不同观点的学者的做法已成为近十几年美国政治中的一种令人不安的趋势,也有学者相应地提出了让学者的工作豁免于《信息自由法》的主张。可见,对掌握关键权力的公职人员来说,由于这种权力赋予了他施展抱负的重要能力,他需要做出的牺牲就是接受对其权力行为的严格限制。这之所以是一种牺牲,是因为如果他在私人部门中掌握了类似的权力,完全可以豁免于这种限制。而为了确保他做出牺牲,社会通常还会限制他转入私人部门任职的途径。这种牺牲是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些权力服务于公共利益。而要让每一个体的牺牲都有价值,社会就必须找到一套机制确保没有谁能够逃避牺牲,至少在有人逃避牺牲时确保他承担相应的代价,否则就使那些牺牲者受到了不公的对待,并因此不仅使他们而且也使整个社会遭受了价值上的损失。

需要指出的是,关键权力并不特指政府权力,并非只有政府体系中的某些在职者才掌握关键权力。本文所说的关键权力脱胎于拉詹(Raghuram G. Rajan)与津加莱斯(Luigi Zingales)的关键资源理论。根据这种理论,一个人只要掌握组织中的某种关键资源,无论其具体职位为何,就都可以获得某种重要的组织权力。本文对关键权力的定义则是,一个人只要掌握了公共决策所需的关键资源,就获得了公共部门中的关键权力。以前面的例子来说,如果法恩成为美国政府某个教育改革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就成了掌握关键权力的公职人员,《信息自由法》等针对掌握关键权力公职人员的制度约束就可以适用于她,而她就不能以自己仅仅是一名大学教授来逃避牺牲了。以新冠肺炎疫情中的情况来说,在疫情防治的相关决策上,专业知识是非常关键的资源,“封城”这一重大决策也是吸收专家建议后的结果,相应地,在这一决策过程中掌握了关键资源的各种专家就不再仅仅是专家,而成了与政府决策者相似的权力主体。进而,他们就需要接受与政府决策者相似的制度约束和公众监督,做出其他专家无须做出的牺牲。

(二)不掌握关键权力公职人员所需做出的牺牲及其承认

不过,即使完全不掌握关键权力,法恩就不需要做出任何牺牲了吗?当然不是。在美国这一高度市场化的社会,她从私立名校转入公立大学的行为本身就是经济和名望上的重大牺牲——所以她的朋友都对这一决策持高度保留意见。而她在上述事件发生后仍然留在纽约市立大学的事实则表明,她仍然愿意继续做出牺牲。在这一点上,她与疫情暴发后坚守岗位的医护人员及火灾蔓延后坚守阵地的消防员是一样的,他们的选择共同反映出,无论顺境、逆境还是险境,他们都坚持“履行职责就是不掌握关键权力的公职人员牺牲的本质”。当然,大学教授可能会处于逆境但很少会陷入险境,同样,政府中绝大多数文职工作人员也很少会因为职业性质陷入险境。但只要出现某种紧急事件,即使坚持履责意味着陷入险境,这些职业也要求其从业者坚持履责。与掌握关键权力的公职人员不同的是,对不掌握关键权力的公职人员来说,坚持履行职责是一种与公平无关的牺牲,即有人可以辞职,拒绝牺牲,而这并不会对坚持履责的人造成不公。对掌握关键权力的公职人员来说,拒绝行使权力是渎职,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对不掌握关键权力的公职人员来说,拒绝履行职责则属于一种职业选择,仅需要承担契约后果。但同时,正是这种强选择性与弱问责性凸显了后一类公职人员牺牲行为的价值,也使得对其价值的承认变得更加复杂。

一方面,坚持履责是他们自己做出的选择,因此,当这种选择引起了不好的后果,他们就不能怪罪其他人。另一方面,从道德平衡的角度出发,当社会中许多人都放弃或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社会这一道德系统就失去了许多道德输入。而它仍然大体如常运行的事实表明,整个社会的道德输出并未有明显减少。这就意味着,继续坚守职责的公职人员做出了额外的道德输入,并通过他们的额外道德输入维持了整个道德系统的平衡;反过来,整个道德系统也需要对他们的额外输入给予承认,否则就会破坏这些道德主体身上的道德平衡,并造成新的系统失衡。就此而言,如果有公职人员在某种紧急事态中遭遇严重的不幸,的确没有谁可以被怪罪,但无论是否遭受不幸,社会都应对坚守职责的公职人员做出承认。传统认为,对公职人员牺牲价值的承认应当采取非物质性的形式,因为他们在选择牺牲时已经超越了物质性的考量,所以,给予他们物质嘉奖可能扭曲他们牺牲的性质,降低他们牺牲的价值。而在本文看来,在合理的范围内,物质嘉奖与牺牲的价值并不矛盾,合理的物质嘉奖可以成为对牺牲价值的恰当承认。尤其是,如果说精神嘉奖可以作为对公职人员日常牺牲的一种恰当承认的话,在紧急事态中,当公职人员做出了超出合理预期的牺牲时,物质嘉奖往往是一种非常必要的承认手段。

根据勒格兰的解释,所有牺牲都可以被理解为机会成本,而当一个人选择公共职业时,就表明他愿意承担机会成本。但同时,每个人愿意承担的机会成本都是有区间的。如果某种公共服务行为对行为者造成的机会成本过低,低于了行为者机会成本区间的下限,意味着做出这种牺牲的价值非常低,进而,仅仅做出这种行为就不能实现他的价值;反过来,如果某种公共服务行为对行为者造成的机会成本超出了其机会成本区间的上限,就意味着他被强加了许多超出牺牲之必要的成本,被剥夺了部分正当利益。而当正当利益得不到实现时,做出这种行为就同样不能实现他的价值。只有当牺牲落在机会成本区间之内,他的正当利益才在一种有价值的牺牲中得到了保护,他才在这种牺牲中实现了自己的价值。就此而言,当公职人员做出了重大牺牲,给予他合理的物质嘉奖是降低其机会成本,保障其做出有价值的牺牲的一种必要。在这里,物质嘉奖尤其经济嘉奖虽然不是对其牺牲价值的准确衡量,却是让他的牺牲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种有用工具。当然,究竟如何确定这一区间的范围从而确定嘉奖的数额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很多实际因素。比如,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多家机构设立了医护资助基金。这些基金会让人们认识到医护人员的牺牲真的有价值,同时又没有激励功能,不会让人觉得有医护人员是为了钱才上的一线,也不会让人觉得社会是在用这些钱购买医护人员的付出。同时还表明,对公职人员牺牲的嘉奖并非只有公共机构才能做出,既然他们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社会中所有人和机构就都可以对他们进行嘉奖。

结 语

传统上,牺牲被视为一种集体主义的组织文化与社会文化,是与市场经济这一高度个人主义的经济形态相悖的。从历史来看,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每天都过着各种形式的集体生活,而这种生活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个人要为集体牺牲,“小家”要为“大家”牺牲。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国人获得了作为自为利益主体的存在形态,牺牲的价值也开始受到质疑。当斤斤计较、寸土必争成为基本的生存技能,许多人不再相信有人会为了其他人牺牲,更不相信有一些职业的存在就是为了确保社会中总有人为了整个社会而牺牲。尤其当我们的公共部门改革也被卷入全球性市场化改革的浪潮,不断引入绩效管理等完全建立在“经济人”假设之上的管理手段时,牺牲甚至成了一种反绩效的行为,并因此不仅不能为公共机构创造价值,反而可能带来负价值。本文的分析则表明,即使在高度市场化的社会中,公共服务仍是一种特殊的职业。作为一种职业,它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传统天职观念所包含的牺牲规范,要求从业者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做出必要的牺牲,并通过这种牺牲来为社会创造价值。同时,在公职人员内部,掌握关键权力的从业者和不掌握关键权力的从业者在所需做出的牺牲上也有区别,后者的牺牲体现在无论顺境、逆境还是险境都要坚持履行职责,前者则除了做出这种牺牲,还需接受对其权力行为的各种严格限制。当然,在现实中,并非只有公职人员才为社会提供了公共服务,比如,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各种志愿组织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公共服务,使其中的志愿者也成了公共服务者,他们的行为在很多方面也具有公职人员的特征,也值得社会的褒奖。由于论题所限,本文并未展开对他们的分析。但不管是职业性的公共服务者还是非职业性的公共服务者,社会都应当对他们做出恰当的承认,不仅承认他们在紧急事态中的公共服务行为的价值,也要承认他们日常公共服务行为的价值。只有这样,社会上才会有更多人尽心尽责地投入公共服务,才能通过他们的努力降低社会陷入紧急事态的风险,更好地实现日常状态的良好治理,或者,当紧急事态不可避免时,也才能通过他们的努力帮助社会做出更有效的应对。

本文刊发于《理论与改革》2021年第5期,为方便阅读,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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