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验先投”存在什么环境法律责任风险? 环保自主验收弄虚作假,将承担怎样的环境法律责任?

发布于 2021-09-22 18:02




8月2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为帮助南海排污企业及相关环保企业深入理解文件精神,强化环保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南海区环保协会汇编整理相关资料,写成文章,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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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未验先投”?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验先投”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未验先投”实质上是指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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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先投”存在什么环境法律责任风险?

案例一:佛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南海区某五金制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涂生产线的加热炉使用生物质燃料进行加热,加热时产生的废气未配套废气治理设施,经烟管收集后直接排放至外环境;酸洗线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已投入使用,最终罚以该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罚款21.25万元。

(图文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二:佛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南海区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代宰建设项目所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部分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最终该公司被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处罚款人民币7万8千元整。

(图文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某靓仔

企业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先投',公司被处罚,相关负责人也要被罚吗?!

 别着急,下面为您解答

靓靓的
小编

以上两个案例中的公司均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条链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注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未验先投”行为,适用“双罚制”。但并不是说,只要发现“未验先投”行为,就必须分别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分别进行处罚。

双罚的前提是,被罚的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具有完整的独立的人格,或拟制人格。换句话说,被罚主体都应当有独立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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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自主验收弄虚作假,将承担怎样的环境法律责任?

案例三:佛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南海区某金属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在环保设施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自主验收报告的内容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该厂区的年使用原料、喷涂设备大于自主验收的填报量;使用了多种未在自主验收报告提及的挥发性有机溶剂;擅自将部分喷漆废水和水喷淋废水引入前处理工序废水处理设施混合处理后,部分外排),最终该公司被处罚款人民币24万元整。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三该加工厂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法条链接

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来源:南海区环保协会

素材来源:排污许可大环保

汇编整理:《VOCs前沿》微信公号(转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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