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坚果”是零食界的网红产品,备受消费者追捧。在利益驱使下,邱某等人分工合作,生产制造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从原料、外包装到成品的销售,形成完整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产业链,辐射全国多个省份。
因疫情防控原因,今年9月16日,法院远程开庭审理该案。
9月16日,经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了邱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邹某、李某、赵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朱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2020年1月的一天,家住常熟的张女士在零食铺买了一盒某品牌“每日坚果”。“味道和之前买的有点不一样。没那么脆,吃起来软软的。”更令张女士惊讶的是,包装袋内竟然还混有头发,气愤的她怀疑买到了假货,于是到相关部门举报。随后,公安机关会同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零食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店内的某品牌“每日坚果”确实存在异常,包装袋里装着发黄干瘪的坚果,并混有杂物,外包装盒也与正品存在细微区别。后经过厂家鉴别,该品牌“每日坚果”为假冒产品。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警方经侦查后发现,广西的邱某及其妻子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将二人抓获归案,并现场查获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251箱及作案工具。该制假作坊没有食品加工许可证,卫生条件极差,现场到处摆放着用于加工食品的原材料;工人没有健康证明,更没有采取任何卫生防护,徒手对散落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分装,最后变成一袋袋休闲食品……这些“偷梁换柱”的某品牌“每日坚果”看起来与正品十分相似,但在原材料的质量、规格以及生产的卫生标准等方面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严重危害群众健康。那么,如此大规模的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的包装盒、包装袋究竟从哪里来?背后还有没有更大的制假产业链?公安机关继续对该案展开深入调查。层层抽丝剥茧下,一条完整的生产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业链浮出水面。2019年2月,邱某发现某品牌“每日坚果”市场认知度高、产品销量好,便开始从上家进货后再通过线上平台销售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同年6月,邱某通过微信认识了邹某,得知如果自己生产成本更低、利润更高,且邹某声称其有某品牌“每日坚果”包装袋和包装盒的渠道。邱某与妻子唐某商议后,便开始筹划自己生产,从此开启了与邹某的合作。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间,邱某、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共计1.1万余箱,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9万余元。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后发现,邹某其实只是一个中间人,他找到包装材料生产商赵某、李某,委托他们分别生产包装盒和包装袋,自己从中赚取差价,获取利益。整个交易过程都是通过微信、QQ、电话等联系,邱某将货款转账给中间人邹某,再由邹某联系李某、赵某安排物流公司送货,不见面、不直接收货款、不直接交货,形成一条隐蔽的产业链。警方据此将李某、赵某抓获归案。而根据赵某、李某口供及相关证据显示,邹某分别委托二人生产带有某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每日坚果”外包装盒45万余件、内包装袋800万余个。如此庞大的数量远远超出了邱某的需求,而邹某归案后始终不承认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那多出来的包装盒、包装袋又流向了哪里?因为疫情,案发后邱某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案件有了新的突破。原来,取保候审期间,邱某并未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还想着要把出事前欠客户的货发完。由于案发后作案设备均被扣押,邱某便从原来的湖南上家那里进货,继续销售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此前,每当遇到节假日,坚果的需求量会大幅增加,邱某来不及生产也会从湖南上家那里进货,来填补自己的产能不足。2019年2月至2020年11月间,邱某从湖南上家处购进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销售给全国各地的零售商和消费者,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万余元。2020年12月9日,邱某被常熟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顺着这条线索,公安机关将湖南上家朱某抓获归案。令人出乎意料的是,朱某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的包装盒和包装袋居然也是由邹某作为中间人从李某、赵某处购买的。经查,2019年2月至2020年12月,朱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经邹某介绍,多次向李某、赵某等人购买带有该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每日坚果”外包装盒和内包装袋,雇用工人包装散装坚果生产假冒某品牌“每日坚果”,后以每箱低于市场价70元左右的价格,通过网上平台销往全国31个省区市,非法销售共计16.6万余箱,非法经营数额累计700余万元。案件办理过程中,常熟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快速固定关键证据,梳理海量电子证据,从微信聊天记录中抽丝剥茧,最终确认邹某参与犯罪的事实,从而实现对包装材料提供者、中间人、制售假人员、下线销售精准打击。此外,为精确认定制假数量,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部分快递记录,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快递单上详细记录了产品规格和数量,随即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快递发货记录,精细梳理万余条快递记录,结合包装材料购买电子记录账单,对制假数量认定形成闭合证据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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