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集:换发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

发布于 2021-09-23 07:01

市场监管总局本级完成全国统一标准样式行政执法证件发放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本级147名执法人员领到统一标准样式行政执法证件,这标志着总局本级完成了全国统一标准样式行政执法证件发放。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证明。2020年10月以来,总局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部署落实,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完成全部行政执法证件的制作,并及时组织了统一的执法资格考试。

本轮发放的147本证件中,换发证件112本,新发证件35本。此外,总局正着手制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促进规范执法,提升执法效能和水平。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2021-08-12 09:41:16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

  • 国粮执法规〔2021〕159号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粮执法规〔2021〕159号

附件: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中办、国办印发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字〔2018〕65 号)明确,国家局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2005年,原国家粮食局制定了《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从制度上规范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活动,防止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如今,为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8月5日重新印发《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了管理责任分工,落实国务院实行垂直管 理部门执法人员的证件由该部门统一制发管理,执法证件管理工作与执法培训、资格考试、工作考核等工作紧密结合等要求;细化了证件申领范围和条件;规范了证件申领、补发、换发等程序;强调了证件使用要求;完善了证件管理制度;严格了法律责任追究等内容。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证,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含所属各垂直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三条 按照《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有关规定,行政执法证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一制发,载明持证人姓名、工作单位、证件编号、监制机关、有效期限,并附有持证人正面免冠照片(样式见附件 1)。
  图片
  行政执法证不得擅自变动或者涂改,凡擅自变动或者涂改的一律作废,不得使用。
  第四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以下简称执法督查局)负责行政执法证核发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限持证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各垂直管理局持证人员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授权或者委派,可在本局监管职责范围外使用。
  第六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申领范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含所属各垂直管理局)行政执法相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务员或者经局党组批准在机关工作的事业编制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二)从事或者参与粮食和物资储备执法督查工作;(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或者参与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1 年以上;其他学历的,需从事或者参与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5年以上;(五)参加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培训并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
  第九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培训和资格考试。
  第十条 行政执法培训和资格考试内容: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基础业务理论知识。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并适时更新考试题库,随机抽题确定资格考试试题。
  第十一条 首次申领行政执法证程序:
  (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司局、各垂直管理局(以下简称相关单位)行政执法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申领表》(见附件 2),所在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执法督查局,执法督查局组织复核。相关单位对本单位申领人员申领资格及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复核通过人员参加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培训和资格考试。
  (三)对考试通过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向其制发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相关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行政执法证日常管理,详实记录证件使用情况,协助执法督查局做好补证、换证、暂扣、作废、注销、吊销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所在单位 15 个工作日内向执法督查局申请挂失并补办新证。收到新的行政执法证前,相关人员不得执行行政执法任务。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含所属各垂直管理局)内部交流、轮岗、调动的,行政执法证应当由原单位收回并办理注销手续;继续从事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由现任职单位向执法督查局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向执法督查局提出换发新证申请,并出具申请人的行政执法岗位资格能力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的,原证件自动作废。换发新证人员必须在近 3 年内参加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报执法督查局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开除以外政务处分的;
  (二)不当执法、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等,造成轻微不良后果的;(三)其他应予暂扣的情形。
  行政执法证暂扣期限不少于 30 天,一般不超过 3 个月;超过 3 个月仍需暂扣的,由执法督查局按程序决定延长暂扣时间,每次暂扣时间不超过 30 天。暂扣由所在单位具体实施,暂扣期满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归还证件。
  证件暂扣期间,原持证人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交执法督查局注销:
  (一)调离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含所属各垂直管理局)或者调离所在单位行政执法岗位的;(二)辞职、被辞退的;
  (三)长期休假超过六个月(不含孕产假),以及退休、死亡的;(四)其他不能实际履行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报执法督查局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开除政务处分的;
  (二)被刑事处罚的;
  (三)行政执法证被暂扣期间屡教不改或者被暂扣 2 次以上的;(四)违规执法、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五)利用行政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违纪的;(六)其他严重违法违纪需要吊销的情形。
  被吊销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再从事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存在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相关情形,需要补证、换证、暂扣、作废、注销、吊销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填写《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变动审批表》(见附件 3),报执法督查局审批。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一条 执法督查局建立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证件档案,如实记录培训和证件发放、变更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注销、吊销行政执法证等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执法督查局提出书面申诉。执法督查局接到申诉后,应当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组织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二)未严格执行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2005年 3 月 9 日原国家粮食局制定的《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粮食局监制的粮食监督检查证失效并停止使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换发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文 号:鄂政办函〔2021〕17号

发布日期:2021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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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换发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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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制定了《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以下简称《标准样式》),并印发《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要求各地各部门于2022年底前按照《标准样式》完成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鉴于我省上一轮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将于2021年10月31日届满,省政府决定从2021年4月份起,在全省开展换发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亮证执法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基本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序换发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

行政执法主体适格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及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按照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集中行使执法权组织三种类别以及是否受委托执法,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进一步审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类别,确保依法履职。各地经清理、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应当按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的法定程序,在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当地主流媒体上进行统一公告。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要求,全面核实本单位执法岗位、执法人员,为在职在编的行政执法岗位人员换证。此次换证,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参加相关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申领新证。除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人民警察等申办垂管执法证件以外,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均应办理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执法证件注销、回收和挂失机制,对失效及因退休、调离、辞退、辞职等离开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证件,要及时收回并注销。

四、切实加强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换证工作有序开展。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和指导,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及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协同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州)、县(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换证工作;省司法厅负责组织省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和换证工作。省司法厅要制定换证工作方案,加强换证工作人员培训,确保换证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全省行政执法证件换证工作于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五、严格执行换证工作纪律规定

换证工作全程执行“六个严禁”: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严禁破坏考试和换证工作秩序,严禁未经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和公示程序办证,严禁为不符合条件、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办证,严禁在考试、办证中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借执法培训之机创收敛财。各地各部门在培训考试和换证工作中,要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如有违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2021年3月27日

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和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告

为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0〕18号)等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和新版《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监督证》)。2016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启用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和《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同时作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亮证执法是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基本要求。凡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未依法取得《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主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不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二、《监督证》是河南省人民政府赋予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规定监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的凭证。凡依法取得《监督证》的人员,有权按照证件载明的监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使监督职责时,应当出示《监督证》,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不出示《监督证》表明身份的,被监督的单位或人员有权拒绝。

三、除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执法证》、《监督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全国统一使用的行政执法证件外,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制作、颁发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四、《执法证》和《监督证》有效期五年,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严禁伪造、变造、涂改、转借《执法证》及《监督证》,对于伪造、变造、涂改、转借《执法证》或《监督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样式)

2.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样式)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由PVC防伪识别卡、黑色透明卡套和挂绳组成。

卡套为黑色通用皮质卡套,双面PVC透明膜可视窗,内嵌识别卡。

一、PVC防伪识别卡

二、卡套和挂绳

附件2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样式

 

《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PVC防伪识别卡和折叠式卡套组成。

折叠式卡套为黑色皮质上下打开式卡套,封面印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行政执法监督证、河南省人民政府制等烫金凹版徽章和字样;封面内层印制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专用章、河南省人民政府制等红色凹版徽章和字样。

一、PVC防伪识别卡

二、折叠式卡套

行政执法证件样式

日期:2020-11-13 来源: 北京市丰台区 区科技和信息化局



规范行政执法!江苏启动使用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

2021-09-07 来源: 信息新报


记者今天(9月6日)获悉,江苏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实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推动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明确工作职责 统一证件制发

根据《通知》,江苏省政府统筹全省行政执法证件制发管理工作,省司法厅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同级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的核发(乡镇、街道执法人员证件核发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发),并对执法证件使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素质审查、资格审查、证件的申领、具体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省司法厅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的技术参数和标准样品,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确定行政执法证件制作单位,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统一向其定制执法证件。同时,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加强监督把关,落实保密要求,防止伪造证件事件发生。省司法厅完善执法人员管理系统,通过系统对全省执法证件统一编号管理,实现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

严格证件管理 确定实施步骤

为进一步严格证件管理,《通知》还要求将证件管理工作与业务培训、资格考试、工作考核相结合,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作为申领主体,统一为本单位执法岗位工作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为非执法岗位人员、执法辅助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同时,建立执法证件注销、回收、挂失机制,加强对退休、调离、辞退、辞职等执法人员证件管理,防止相关人员离岗后违规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根据《通知》,2021年底前,江苏组织完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证件核发;2022年底前,组织完成全省其他各级行政执法人员证件核发工作。

(来源: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高涵 编辑/李时)

关于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和“两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人民政府令第280)有关规定2021年是全省第六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重新认定、《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以下简称两证)重新核发的集中年202211日起我省将采用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为切实做好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和两证换发工作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和两证换发工作的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的通知》(中发〔2020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实施方案》(湘发〔201423号)精神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的内在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样式、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周密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二、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工作

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人民政府令第280)的相关规定除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和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中以国务院部门管理为主的执法人员外,全省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事项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之后才能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实行电子化考试。省司法厅将统一购买考试服务委托具备组织考试能力,建有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电子化考试管理系统在省、市、县三级均有固定考试场所和考试设备的单位提供考试服务。集中考试时间及考试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本轮考试的内容要求突出对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运用能力的测试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实务操作能力。公共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性文件(具体范围见附件)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为本部门执行的有关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共法律知识考试题库由省司法厅负责建设专业法律知识考试题库由省级执法部门负责建设。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负责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严格严肃、规范公正进行。省司法厅将加强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凡是未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新的行政执法证。

三、认真做好“两证”换发工作

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本轮行政执法证由省、市、县三级政府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级政府统一颁发两证换发工作的程序为:

(一)统计各行政执法部门统计本单位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单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名单。

(二)申领各行政执法部门填写行政执法证申领表格,并附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领执法证件人员的在编在岗情况说明向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申领。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由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计和初审后逐级向省司法厅申领。

(三)审核并发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人民政府令第280)第八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申领两证人员进行审核把关不符合两证发放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核通过。符合发证条件的行政执法证由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部门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颁发

(四)录入信息执法人员信息均应录入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证由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录入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录入。

两证换发工作集中在202112月进行1231日前“两证”全部换发完毕202211日起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持新证上岗执法2021年换发的两证使用期限为202211日至20261231换发新版证件5年有效期内新调入行政执法部门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从非行政执法岗位调整到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以及新获得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需要申请行政执法证的,须经考试合格方可申领证件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部门法制机构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把换证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台账加强对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证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省司法厅将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考试和换证工作的检查指导

附件:2021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公共法律知识考试范围

湖南省司法厅

2021322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延长《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期的公告

来源:湖南省司法厅2021-09-13 

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78号)要求,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同意,决定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有效期由2021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2年10月31日。

特此公告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13日

亮证执法!山东下发通知,以后执法要看这个…… 

目前,我省机构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为确保机构改革过渡期间行政执法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现将机构改革过渡期间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和管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严格依法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二、涉及机构重组或者职责调整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人员可持有效的原行政执法证件,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待机构改革完成后,统一换发新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本年度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工作推迟至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此期间,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有效期截止到2019年6月30日的行政执法证件继续有效。

四、已通过2018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且培训考试合格,但尚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以及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凭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具的证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五、机构改革完成后,省司法厅将及时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制作发放等工作。

特此公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

2019年4月3日

山东启用电子行政执法证件

人民网济南1月3日电 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印发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行政执法证件。新版行政执法证件包括实体行政执法证件和电子行政执法证件。

电子行政执法证件的启用,拓展了传统执法证件的使用方式,为主动、实时接受社会监督提供了方便。(山东频道)

山东省司法厅2020年行政执法证件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一、采购人:山东省司法厅机关   

 地址:经十路15743号(山东省司法厅机关)       

 联系方式:0531-82923404(山东省司法厅机关)        

采购代理机构:中大国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省北京市海淀区县(区)彰化路138号号2号楼3层07-311        

联系方式:15066681951

二、采购项目名称:山东省司法厅2020年行政执法证件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编号):SDGP370000202002006358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中标情况:

标包货物服务名称供应商名称地址中标结果
1山东省司法厅2020年行政执法证件采购项目 广东豪顿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坑南路9号 4992100.00元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标包1:段武、李常海、田金龙、王磊、许洪丙

六、采购小组成员评审结果:

标包1:广东豪顿实业有限公司(72.78、78.78、85.78、90.78、92.78)、上海冠意捷实业有限公司(60.97、61.97、68.97、69.47、69.97)、广东阳海服饰有限公司(55.39、61.39、62.39、66.89、66.89)、东港股份有限公司(75.0、77.0、79.0、88.0、89.5)、山东康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65.62、67.62、73.62、77.62、87.62)、盐城市方正印刷有限公司(72.11、77.11、83.11、84.11、88.61)、北京三盾证卡技术有限公司(62.96、66.96、68.96、77.46、80.96)、上海安全印务有限公司(62.69、68.69、69.69、77.69、81.69)

七、公告期限:2020年12月14日 至 2020年12月15日

八、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中大国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15066681951

十一、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未中标(成交)

原因:1、山东邦启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2、盐城市方正印刷有限公司:评审得分较低(其他情形综合评审得分排名第三)3、北京三盾证卡技术有限公司:评审得分较低(其他情形综合评审得分排名第六)4、山东康煌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评审得分较低(其他情形综合评审得分排名第四)5、上海冠意捷实业有限公司:评审得分较低(其他情形综合评审得分排名第七)6、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评审得分较低(其他情形综合评审得分排名第二)7、上海安全印务有限公司:评审得分较低(其他情形综合评审得分排名第五)8、广东阳海服饰有限公司:评审得分较低(其他情形综合评审得分排名第八)9、山东世纪开元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性审查未通过(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山东菏泽: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15728名行政执法人员将配发新版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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