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新安法实施后,全国应急部门开具的22张罚单
发布于 2021-09-23 11:26
9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正式施行。“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律”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利剑”之下,强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了对企业的惩处力度。盘点新安全生产法施行以来全国应急管理部门开具的22张罚单,结合22个典型案例,释法学法!
案例1
地点:江苏无锡江阴市
处罚单位:江阴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江阴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未对210台可燃气体报警器定期检测
处罚金额: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拟处人民币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
9月1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10台可燃气体报警器于2021年8月27日检定到期,该单位未重新检测。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拟处人民币罚5万元的行政处罚。
地点:江苏无锡市
处罚单位: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无锡市生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拟处罚金额:13.4万元左右
9月1日,无锡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无锡市生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三位一体”执法模式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茂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拟处罚金额13.4万元左右。
案例3
地点: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
处罚单位: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谢岗分局
被处罚单位:东莞市鼎尖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日,该分局前往辖区内的东莞市鼎尖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为,为此,依法对该企业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9月9日,谢岗分局执法人员前往东莞市鼎尖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有液态有色金属及其合金连续铸造,其生产工艺属于金属冶炼。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为。经批准,谢岗分局当天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设有一个生产车间,共有6名员工,主要是加工铝制品,具体工艺流程为:熔炉压铸、钻孔攻牙。该公司法人和车间主管均承认公司在经营当中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该行为涉嫌违反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认错认罚且积极整改,被查处当天立即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谢岗分局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做出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谢岗分局提醒:自2021年9月1日施行的新安全生产法,增加对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请各金属冶炼单位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案例4
地点:山东潍坊青州市
处罚单位:青州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某机械厂
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立案调查,拟处罚款1.9万元
9月1日,青州市应急管理局对青州市某机械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未按规定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据新《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拟处罚款1.9万元。
案例5
地点:山东德州平原县
处罚单位:平原县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德州佳禾化肥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未取得特种作业证
处罚金额:罚款4万元
9月2日,平原县应急管理局对德州佳禾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现场施工人员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对料仓进行焊接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其作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案例6
地点:浙江温州苍南县
处罚单位:苍南县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某矿建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未投保安责险
处罚金额:1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
9月1日,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当日上午,苍南县应急管理监察大队立即组织对高危行业矿山采掘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浙江某某矿建有限公司和温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两家企业均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立即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9月2日县应急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两家公司各处以10万元的顶格行政处罚,现正在履行有关程序。这是新安法实施后,苍南县处罚的首例案件。
新修正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法实施后,“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安责险”从政策指引上升到法律规范的最高层面,安责险也成为高危行业领域的强制性商业保险。
案例7
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
处罚单位:宁乡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长沙科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未和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处罚金额:3.6万
9月1日,湖南省宁乡市应急管理局在对长沙科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现场进行焊接的一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过期未复审,重新报考后未通过,正在补考准备中,属于无证上岗作业。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将手动喷粉线新增隔墙施工业务发包给宁乡县夏铎铺镇学知铝合金门窗店,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该公司无安全管理人员对该门窗店的施工作业安全进行协调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茂)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等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3.6万元,并对相关问题限期进行改正。
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对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罚款4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地点:山东潍坊临朐县
处罚单位:临朐县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临朐县某金属制品厂
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对冯某燕等8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处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立案调查,拟处罚款2万元
9月1日,临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朐县某金属制品厂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冯某燕等8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对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拟处罚款2万元。
案例9
地点:江苏无锡市
处罚单位: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未组织实施
处罚金额:拟处罚金额6.2万元左右
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未组织实施。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意识和管控能力,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安全风险基本情况,熟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掌握事故应急处置要点”的规定。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拟处罚6.2万元左右。
案例10
地点:山东烟台市
处罚单位:烟台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烟台韩科电子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电工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结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9月1日,新安法生效首日,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标新安法要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对烟台韩科电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赵某武从事电工作业。根据安全茂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立即将赵某武调离电工工作岗位,在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从事电工作业,并对企业立案调查,依据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11
地点:山东烟台市高新区
处罚单位:烟台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分局
被处罚单位:烟台大博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发现问题16项
处罚结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拟罚款4.5万元
烟台高新区应急管理分局迅速行动,加强执法检查,积极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在烟台大博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发现问题16项: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3.安全管理制度未经审核发布;4.未制定2021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5.未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记录;6.未开展双重预防体系建设;7.无安全生产会议记录;8.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9.未建立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0.未建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11.配电箱安全警示标识脱落;12.吊索钢丝绳未进行报废处理;13.配电柜未进行固定;14.数控车维护保养不善;15.砂轮机缺少操作规程;16.未及时更换吊带。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违法问题立案查处,拟罚款4.5万元。
案例12
地点:山东烟台市芝罘区
处罚单位:烟台市芝罘区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北方造船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高处作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结果: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芝罘区应急管理局在对烟台北方造船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刘某某从事高处作业。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立即将刘某某调离高处作业岗位,在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之前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同时,对企业立案调查,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13
地点:山东烟台市牟平区
处罚单位:牟平区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牟平区鲁隆汽车机油泵厂
处罚原因: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牟平区应急管理局在对牟平区鲁隆汽车机油泵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两个配电室均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现已对该企业立案查处。
案例14
地点:山东烟台市海阳市
处罚单位:海阳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海阳市某晖包装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高处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处罚结果: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9月3日,海阳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海阳市某晖包装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高处作业人员张某某正在距离地面9米高的吹膜机引膜作业平台上进行引膜作业,经查,张某某并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上岗作业。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安排张某某高处作业,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前,不得从事特种作业。同时,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从严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15
地点:烟台市招远市
处罚单位:招远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烟台凯润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处罚原因: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处罚结果: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招远市应急管理局联合阜山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对烟台凯润果蔬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16
地点:浙江杭州市萧山区
处罚单位: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某公司
处罚原因: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9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对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区域未设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四色图和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车间内存在喷涂场所使用非防爆电器、消防通道被占等安全风险隐患未辨识,未落实管控措施。
喷涂场所使用非防爆电器,消防通道被占。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但该公司未按要求落实企业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提出的风险辨识、风险分级和风险管控等事项。执法人员责令企业限期对问题隐患进行整改,并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这是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开出的首张“罚单”。
案例17
地点:浙江杭州市萧山区
萧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处罚单位: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某海鲜店
处罚原因: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
9月1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城管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在对萧山区建设一路的某海鲜店检查过程中,联合检查组发现该店厨房使用燃气,但并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此行为违反了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整改通知书。目前,已立案调查。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8
地点:四川宜昌市西陵区
处罚单位:西陵区区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某工贸企业
处罚原因: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
处罚结果:《责令整改指书》及罚金5000元
9月9日,从宜昌市西陵区应急管理局获悉,该区一家工贸企业因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违反新实施的《安全生产法》被处以5000元的行政处罚,这也是该区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的首张“罚单”。西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工贸有限公司仓库内的安全设备未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也无定期检测记录。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指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该公司涉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进行立案调查。西陵区应急管理局依据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9
地点:江苏昆山市千灯镇
处罚单位:千灯镇综合执法局
被处罚单位:某电路板企业
处罚原因: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处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9月2日,昆山市千灯镇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电路板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仅更新至2020年,未对2021年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记录,且无隐患整改通知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无考核结果等内容。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取证,证实该企业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以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千灯镇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理。
案例20
地点:江苏昆山市张浦镇
处罚单位:张浦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处罚单位:某机电公司
处罚原因: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处理情况: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近日,昆山市张浦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机电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车间生产作业员宋某和刘某,两人均为新入职员工,但企业仅对两名新员工进行口头安全教育培训,未提供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对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21
地点:江苏昆山市淀山湖镇
处罚单位:淀山湖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处罚单位:某厂区
处罚原因:未按照规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处理情况: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9月1日,昆山市淀山湖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至某厂区进行日常巡查,巡查中发现某五金公司车间现场有1名焊工正在从事焊接作业,经初步核实该名焊工未持有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22
地点:江苏昆山市周市镇
处罚单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某厂区
处罚原因:接群众举报,涉嫌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
处理情况: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接群众举报,昆山市周市镇金昌路某企业存在高空作业没有任何防护及规章等情况。接到举报线索后,2021年9月2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周市镇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来到现场核查,现场发现该企业一员工正在数控立车上从事装配作业(高度2米以上),该员工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书。该企业涉嫌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执法文书,并按照程序进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移交。接到移交后,周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案件进一步开展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目前,已对该企业进行立案处理。
企业违反新《安全生产法》处罚对照表
类别 | 违法情形 | 首次检查 | 逾期不到位 |
组织机构和职责 |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安全 生产 投入 |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制度 规程 |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教育 培训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教育 培训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生产 设备 设施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
作业 安全 |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作业 安全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 |
隐患 排查 治理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 ||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指令)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重大 危险 源管 理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应急 救援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事故 管理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新旧安全生产法惩处力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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