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检修到底是“3+1”还是“5+2”?车间要配多少灭火器才算合规?看完就明白了!附:灭火器知识讲解
发布于 2021-09-24 11:12
正文
说起灭火设备
想必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灭火器了
我们不仅在企业、单位里能见到它的身影
而且好多人家里都配备了它
但是一直以来
大多数人都不了解
灭火器是如何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的
有的说灭火器需要一年一维修
有的说需要二年一维修
把人都搞糊涂了
其实不然
今天就请我们的“特约物业”
带大家了解下
灭火器维修里的“3+1”和“5+2”
(灭火器冷知识1)
(灭火器冷知识2)
所以说,
灭火器的维修至关重要。
那么它究竟多长时间需要维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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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GB 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表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在这里跟大家说下:灭火器筒体上面的钢印是它的出厂日期。
一般根据灭火器的类型不同,维修的期限也有所不同。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经首次维检以后每满1年需要进行维检,这就是我们说的“3+1”。
而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期满5年,经首次维修以后维修以后每满2年应送至具有三级以上的维修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这就是“5+2”。
而这个日期是印在合格证上,根据相关规定:经维修灭火器按照《灭火器维修》(GA95-2015)的制定标准在瓶体加贴维修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编号;
2、维修企业的负责人和维检人员盖章;
3、灭火器总质量;
4、维修日期;
5、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不应随意添加灭火器维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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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
为了保障灭火器安全使用,能够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尽量地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大家可要定时对自家的灭火器进行维修保养,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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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配置建筑灭火器(以下简称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
1.0.3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内容,并应在工程设计图上标明。
1.0.4 灭火器的配置,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灭火器配置场所 distribution place of fire extinguisher
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固体等物质,需要配置灭火器的场所。
2.1.2 计算单元 calculation unit
灭火器配置的计算区域。
2.1.3 保护距离 travel distance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
2.1.4 灭火级别 fire rating
表示灭火器能够扑灭不同种类火灾的效能。由表示灭火效能的数字和灭火种类的字母组成。建筑灭火器配置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基本参数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2.2 符 号
2.2.1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符号:
Q-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A或B);
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m2);
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或m2/B);
K-修正系数;
Qe-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灭火级别(A或B);
N-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2.2.2 灭火器配置设计图例见本规范附录B
3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3.1 火灾种类
3.1.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
3.1.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
1 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2 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3 C类火灾:气体火灾。
4 D类火灾:金属火灾。
5 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3.2 危险等级
3.2.1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 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
2 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 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C。
3.2.2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 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
2 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
3 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D
4 灭火器的选择
4.1 一般规定
4.1.1 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1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2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3 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4 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5 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6 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4.1.2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4.1.3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1.4 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见规范附录E的规定。
4.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4.2.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2.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4.2.4 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4.2.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4.2.6 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非必要场所的举例见本规范附录F。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5 灭火器的设置
5.1 一般规定
5.1.1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5.1.2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5.1.3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5.1.4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5.1.5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5.2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5.2.1 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2 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5.2.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6 灭火器的配置
6.1 一般规定
6.1.1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6.1.2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6.1.3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时,应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6.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6.2.1 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6.2.2 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6.2.3 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等研究确定。
6.2.4 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7 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
7.1 一般规定
7.1.1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灭火器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
7.1.2 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7.1.3 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7.2 计算单元
7.2.1 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3 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7.2.2 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2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
7.3 配置设计计算
7.3.1 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灭火级别(A或B);
S-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U-A类或B类火灾场所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A或㎡/B);
K-修正系数;
7.3.2 修正系数应按表7.3.2的规定取值。
表7.3.2 修正系数
计算单元 | K |
未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 1.0 |
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 | 0.9 |
设有灭火系统 | 0.7 |
设有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和灭火系统 | 0.5 |
可燃物露天堆场 | 0.3 |
7.3.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7.3.4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Qe-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灭火级别(A或B);
N-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数(个)。
7.3.5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1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 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3 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 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 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 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 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8 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型号、数量与设置位置。
附录C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表C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危 险 等 级 | 举 例 | |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 |
严 重 危 险 级 | 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灌桶间 | 1.化学危险物品库房 |
2.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 | 2.装卸原油或化学危险物品的车站、码头 | |
3.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 | 3.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桶装库房、堆场 | |
4.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精制厂房 | 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桶装库房、堆场 | |
5.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 5.棉花库房及散装堆场 | |
6.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 6.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 |
7.环氧氢丙烷、苯乙烯厂房或装置区 | 7.赛璐珞及其制品、漆布、油布、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库房 | |
8.液化石油气灌瓶间 | 8.酒精度为60 度以上的白酒库房 | |
9.天然气、石油伴生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 | ||
10.乙炔站、氢气站、煤气站、氧气站 | ||
11.硝化棉、赛璐珞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 ||
12.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 ||
13.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 ||
14. 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 ||
15. 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 ||
16. 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 ||
17. 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 | ||
18. 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 ||
19.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 ||
20. 各工厂的总控制室、分控制室 | ||
21. 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 ||
22.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的控制室、设备间 |
续表C
危 险 等 级 | 举 例 | |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 |
中 危 险 级
| 1. 闪点≥ 60 ℃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 | 1. 丙类液体储罐区、桶装库房、堆场 |
2. 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灌桶间 | 2.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和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堆场 | |
3. 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 3. 纸、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堆场 | |
4. 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 4. 火柴、香烟、糖、茶叶库房 | |
5. 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 5. 中药材库房 | |
6. 工业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 6. 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的库房 | |
7. 各种电缆廊道 | 7. 粮食、食品库房、堆场 | |
8. 油淬火处理车间 | 8. 电脑、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及家用电器库房 | |
9. 橡胶制品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 9. 汽车、大型拖拉机停车库 | |
10. 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 10. 酒精度小于60 度的白酒库房 | |
11. 针织品厂房和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 | 11. 低温冷库 | |
12. 服装加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 | ||
13. 麻纺厂粗加工厂房、毛涤厂选毛厂房 | ||
14. 谷物加工厂房 | ||
15. 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 | ||
16. 印刷厂的印刷厂房 | ||
17. 电视机、收录机装配厂房 | ||
18. 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 | ||
19. 磁带装配厂房 | ||
20. 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 ||
21. 饲料加工厂房 | ||
22. 地市级及以下的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
续表C
危 险 等 级 | 举 例 | |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 装置区 |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 |
轻 危 险 级
| 1. 金属冶炼、铸造、铆焊、热轧、锻造、热处理厂房 | 1. 钢材库房、堆场 |
2. 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 2. 水泥库房、堆场 | |
3. 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 3. 搪瓷、陶瓷制品库房、堆场 | |
4. 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 4. 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堆场 | |
5. 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 5. 原木库房、堆场 | |
6. 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 6.丁、戊类液体储罐区、桶装库房、堆场 | |
7. 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 ||
8. 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 | ||
9. 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 | ||
10. 金属 ( 镁合金除外 ) 冷加工车间 | ||
11. 氟里昂厂房 |
附录D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表D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危险 等级 | 举 例 |
严 重 危 险 级 | 1. 县级及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 |
2. 设备贵重或可燃物多的实验室 | |
3.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演播室、道具间和发射塔楼 | |
4. 专用电子计算机房 | |
5. 城镇及以上的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检房、邮袋库、通信枢纽及其电信机房 | |
6. 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厨房 | |
7. 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及后台部位 | |
8. 住院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 | |
9. 建筑面积在2000m2及以上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展览厅 | |
10. 民用机场的候机厅、安检厅及空管中心、雷达机房 | |
11. 超高层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的写字楼、公寓楼 | |
12. 电影、电视摄影棚 | |
13. 建筑面积在1000m2及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铺面 | |
14. 建筑面积在200m2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 |
15.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养老院 | |
16. 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 |
17.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及以上的学校集体宿舍 | |
18. 县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会议室 | |
19. 建筑面积在500 m2及以上的车站和码头的候车(船)室、行李房 | |
20. 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 | |
21. 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 |
22. 机动车交易市场(包括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其展销厅 | |
23. 民用液化气、天然气灌装站、换瓶站、调压站 | |
中 危 险 级 | 1. 县级以下的文物保护单位、档案馆、博物馆的库房、展览室、阅览室 |
2. 一般的实验室 | |
3.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会议室、资料室 | |
4. 设有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办公室 | |
5. 城镇以下的邮政信函和包裹分检房、邮袋库、通信枢纽及其电信机房 | |
6. 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和厨房 | |
7. 体育场(馆)、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的观众厅 | |
8. 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院的手术室、理疗室、透视室、心电图室、药房、住院部、门诊部、病历室 | |
9. 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下的图书馆、展览馆的珍藏室、阅览室、书库、展览厅 | |
10. 民用机场的检票厅、行李厅 | |
11. 二类高层建筑的写字楼、公寓楼 |
续表D
危险 等级 | 举 例 |
12. 高级住宅、别墅 | |
13. 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下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铺面 | |
14. 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 |
15. 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养老院 | |
16. 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 |
17. 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学校集体宿舍 | |
18. 县级以下的党政机关办公大楼的会议室 | |
19. 学校教室、教研室 | |
20. 建筑面积在500 m2以下的车站和码头的候车(船)室、行李房 | |
21. 百货楼、超市、综合商场的库房、铺面 | |
22. 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 |
23. 民用的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 |
轻 危 险 级 | 1. 日常用品小卖店及经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商店 |
2. 未设集中空调、电子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的普通办公室 | |
3. 旅馆、饭店的客房 | |
4. 普通住宅 | |
5. 各类建筑物中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构件分隔的并主要存贮难燃烧或非燃烧材料的辅助房间 |
附录E 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
表E 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
灭火剂 类型 | 不相容的灭火剂 | |
干粉与 干粉 | 磷酸铵盐 |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
干粉与 泡沫 | 碳酸氢钠、碳酸氢钾 | 蛋白泡沫 |
泡沫与 泡沫 | 蛋白泡沫、氟蛋白泡沫 | 水成膜泡沫 |
附录F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表F.0.1 民用建筑类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序号 | 名 称 |
1 | 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 |
2 | 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
3 | 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
4 | 办公楼 |
5 | 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
6 | 旅馆的公共场所、走廊、客房 |
7 | 商店 |
8 | 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 |
9 | 图书馆一般书库 |
10 | 展览厅 |
11 | 住宅 |
12 | 民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
表F.0.2 工业建筑类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
序号 | 名 称 |
1 | 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
2 | 橡胶、塑料及其制品库房 |
3 | 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
4 | 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
5 | 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
6 | 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
7 | 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
8 | 散装棉花堆场 |
9 | 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
10 | 谷物加工厂房 |
11 | 饲料加工厂房 |
12 | 粮食、食品库房及粮食堆场 |
13 | 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
14 | 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
15 | 可燃材料工棚 |
16 | 可燃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
17 | 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灌桶间 |
18 | 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
19 | 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
20 | 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和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
21 | 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
22 | 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
23 | 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
续表F.0.2
序号 | 名 称 |
24 | 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堆场 |
25 | 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
26 | 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
27 | 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
28 | 金属 ( 镁合金除外 ) 冷加工车间 |
29 | 钢材库房、堆场 |
30 | 水泥库房 |
31 | 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
32 | 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
33 | 原木堆场 |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车间要配多少灭火器才算合规?为什么消火栓前不能被阻挡?
第一部分:灭火器知识讲解
为什么消火栓、灭火器不能被阻挡?周围多少距离不能被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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