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解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7条

发布于 2021-09-24 12:25

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赵律师瞎扯《道德经》经典名句二十四:上士闻道,勤而行之;中士闻道,若存若亡;下士闻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为道。故建言有之:明道若昧;进道若退;夷道若纇;上德若谷;广德若不足;建德若偷;质真若渝;大白若辱;大方无隅;大器晚成;大音希声;大象无形;道隐无名。夫唯道,善贷且成。
   译文: 上士听了道的理论,勤恳、坚持不懈地去实行它;中士听了道的理论,半信半疑;下士听了道的理论,大笑不止,认为荒诞不稽。如果不被嘲笑,那就不足以成为道了。因此古时立言的人说过这样的话:光明的道看似暗昧;前进的道好似后退;平坦的道好似崎岖;崇高的德好似低矮的山谷;广大的德好似有不足之处;刚健的德好似怠惰;质朴而纯真好像混浊未开。最洁白的东西,反而含有污垢;最方正的东西,反而没有棱角;最大的器具,反而最后完成;最大的声响,反而听来无声无息;最大的形象,反而没有形状。道幽隐而没有名称,无名无声。只有道使万物善始善终,而万物自始至终也离不开道。老子的专业是反话专业,在很多领域阐述道理时都是这个风格,极致若反,这是他的风格,你细细品味又有道理。这是一章的内容。有些词句我们耳熟能详。
今天,继续解读四十七条。这是书证提出命令的客体范围。
1、引用文书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曾经在诉讼中引用过的文书。法律规定这一条,一方面当事人既然在诉讼中引用过,就意味着他愿意将该书证公开。其次,诉讼中用过的书证锁定起来容易。哪怕你引用的是书证的一部分,也有义务提供完整的书证。引用书证的主体既包括原告、被告,也包括有原告地位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被告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利益文书
为对方当事人利益制作的书证,法理上称他为利益文书。其实理解起来还是拗口。举例吧,遗嘱。说实在的,新东西,赵律师也没有操作经验。理解与适用讲的也不清楚。因为有些书证也不仅仅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可能与他人的共同利益。况且,这个利益怎么理解也可能内涵和外延不同。还是那句话,只能等实践来丰富。
3、权利文书
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理解与适用举例是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作出判断。赵律师在想,如结婚证,户口信息等也应当是这个吧。不知理解是否正确,欢迎拍砖。
4、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在正常的经验往来中,商业账簿、记账凭证等财务资料能够比较准确的反映出交易的主要过程,或者能够从中推定交易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作用。理解与适用认为主要为了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这个有可能与我们文字的理解有差异。反正,我认为书证提出命令在今后司法实践中分歧很大。
5、其他情形
注意: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这是关键,既是兜底条款,也是自由裁量权的授权。实际上还是举证责任分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贯彻,并可以结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处于事件发生或者证据形成过程之外、是否确实存在不能获得有关证据的情形,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能够较为容易获取证据等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综合判断。
另外,作为律师,今后就只能通过专业的书面意见和沟通能力来帮助人民法院“认为”了,做律师好难哟。
6、涉密的处理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这一条很好理解,不得公开质证。理所当然!
好了,书证提出命令条款,本律师解读起来有点吃力,就是摘录和简单分享,我们继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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