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系列17---履约机制
发布于 2021-09-25 05:35
昨天和大家分享了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系列的第十六部分:核算、报告与核查制度
今天和大家分享第十七部分:履约机制
1、管理方式
2、履约流程
3、违约处罚
履约是每一个“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周期”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履约是基于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进行审核,将其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与所获得的配额进行比较,配额有剩余者可以出售配额获利或者留到下一年使用,配额不足者则必须在市场上买配额或抵消,并按照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要求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或抵消量。
履约期是指从配额分配到重点排放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上缴配额的时间,通常为一年或几年。长履约期规定,可以使体系参与者在履约期内根据不同年份的实际排放情况与配额拥有情况调整配额使用方案,减少短期配额价格波动,降低减排成本。
短履约期规定,可以在短期内明确减排结果,并且有利于降低体系总量目标不合理、宏观经济影响等因素导致市场失效的风险。
因此,履约期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当地主要排放量、排放数据等实际情况。强有力的履约制度是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支柱,是碳排放权交易信誉的先决条件。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需引入严格的履约机制,以此敦促参与者履行义务,确保政府监管整个体系的实施情况。缺失履约机制不仅会导致因某些重点排放单位履约不力而影响减排成果,还会危及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最终将所有市场参与者置于高经济风险之下。
(1)常用履约方式
重点排放单位完成配额履约的常用方式有如下几种:
A. 自身减排。
通过技术改造降低生产设备的排放水平,例如燃煤电厂,CO2 排放主要来自煤的燃烧,因此一般情况下,通过技术改造降低 CO2 排放水平的同时往往可以提高生产设备的效率,增加电厂的产量和收益,这种双赢方式有助于促进自身减排。
但是限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改造不能无限降低 CO2 排放水平,CO2 排放水平下降到一定程度后再进行技术改造,其成本将大于获得的收益,则控排企业将不会再进行技术改造。
B. 购买配额。
从其他配额所有者手中购买配额,增加自身配额量,使之满足自身排放量的要求。这种方式在三种方式中虽然是成本最高的,但同时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的配额没有上限,在不计较成本和市场上有充足的待售配额的情况下,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完全通过购买配额满足自身排放量需求,达到完成配额履约的目的。
C. 购买抵消信用抵消自身排放。
抵消信用源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未覆盖的排放源开展的减排活动产生的减排量或增加碳封存量。抵消信用的使用允许被覆盖排放源的排放总量超过总量控制目标,但由于超出的排放量被抵消信用所抵消,因此总体排放结果不变。
根据赋予减排量以信用效力的法规的规定,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基本都允许用抵消信用代替配额完成履约义务。抵消信用的价格通常低于配额的价格,因此购买抵消信用抵消自身排放可以降低配额履约成本。
但是,各地区对抵消信用的使用量都有严格的限制,使用的抵消信用量占排放总量的比较较小,因此购买抵消信用抵消自身排放的方式仅是完成配额履约的一种有效补充方式。以上三种配额履约方式各有特点,需要重点排放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技术条件灵活运用。
(2)调度产能履约方式
在特定条件下还有其他的特殊的履约方式。调度产能履约方式是指对于在一个试点地区有多家控排单位的集团企业,可以发挥集团优势,在产能不变的情况下,通过适当调度各控排单位的产能完成或部分完成集团下所有控排单位的配额履约。
1、管理方式
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履约实行两级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国家政策框架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的具体执行和管理,包括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配额分配方案并对重点排放单位进行配额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管理碳排放的报告和核查、管理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清缴、管理辖区内的交易情况等。
2、 履约流程
碳市场的主要履约目标包括以下几种要求:
1)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制定监测计划
2)按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提交碳排放报告
3)按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和要求接受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
4)在履约期内完成配额清缴
5)通过自身减排或通过市场上购买配额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下达的配额目标
6)尽可能减低履约成本
因此,地方主管部门在履约管理中要重点针对上述要求加强管理。
(1) 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 碳排放报告和核查的管理权主要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其管理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核查报告报送情况,并监督管 理核查机构的核查工作。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主要负责统一核算报告的技术标准,并对核查机构的资质进行统一管理。
首先,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监测计划、排放报告和核 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
其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放报告与核查报告进行复查,包括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复查的、核查报告显示排放存在问题的、以及一定比例的抽查。
再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排放量 予以确认,并通知确认结果。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经公布和未
来将要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或根据这些指南制定的国家标准,将成为重点排放单位制定排放监测计划、编制排放报告以及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的依据。
另外,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核查机构进行管理。核查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核查业务。
(2) 配额清缴
配额清缴的管理权主要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只负责配额清缴情况的公布。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给予行政处罚。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情况进行分析,并将配额清缴情况上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所有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情况。
3、违约处罚
《管理办法》中给出了行政处罚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由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而且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不少于其上年度经确认排放量的排放配额,履行上年度的配额清缴义务。
重点排放单位如果存在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排放报告义务以及不按规定提交核查报告的行为,
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
逾期仍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此外,《管理办法》还给出了和信用体系相关的处罚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排放单位、 核查机构、交易机构和其它从业单位和人员参加碳排放交易的相关行为信用记录,并纳入相关的信用管理体系。
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机构和人员,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
并依法予以曝光。
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系列的第十七部分的内容就分享到这里,明天和大家分享第十八部分的内容: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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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资产管理的本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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