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到底是否属于监察对象?
发布于 2021-09-26 10:59
核心内容提示:辅警只有在协助民警执法的过程中时,才属于监察对象。换言之,辅警,并不是法定的监察对象。
纪检监察重点一本通
作者:刘飞 著
来源自中国纪检监察报:“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范围辨析,作者:付余,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转载用作学习交流,特此感谢!
【典型案例】
陈某,非中共党员,A市B区辅警;吴某,非中共党员,A市B区辅警;彭某,非中共党员,无固定职业。2018年10月下旬,彭某发现其租住房屋内有人赌博、吸毒。彭某找到陈某和吴某,并商量以民警查赌、查毒的方式来收取对方的钱财。2018年10月29日,陈某和吴某在未经单位领导和民警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携带警棍、手铐、执法记录仪、验尿材料等装备,与彭某一同前往该出租屋现场“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彭某假装打电话给某警察,为吸毒和赌博人员求情,称可以摆平此事,并向吸毒和赌博人员索要好处费38万元。事后,彭某与陈某、吴某将赃款瓜分。
【分歧意见】
1.陈某和吴某是否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是否给予其政务处分?
2.对陈某和吴某除了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当如何处理?
【评析意见】
在实践中,监察对象的认定是关系到监督执法精准度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执法办案部门加深认识和理解。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其中,前五类监察对象比较明确,但第六类“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实践认定中却出现了一些争议。如本案中提到的“辅警”身份如何认定,在不同案情下,得出的结论也不尽一致。笔者试从判断标准,判断方法,以及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进行简要分析。
一、判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的重要标准是“行使公权力”
二、如何判断是否“行使公权力”
判断是否“行使公权力”,不能仅看行为表象,更要看行为本质。只有把握这个标准,才能区分哪些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实践中,要注意区分以下两类较为典型的情形:
一是未经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行使公权力。本案中的陈某和吴某,从行为的表现形式来看,被查处的吸毒和赌博人员可能误认为他们是在行使公权力。但实质上,陈某和吴某的行为是在未经单位领导和人民警察批准的情况下,并且在没有民警带领下,擅自行使查处赌、毒的公权力,其行为本身未经合法授权,本质上就不是行使公权力。因而不能从表面上看似执行公权力,就将陈某和吴某认定为监察对象。
二是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或者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行为。如果本案是发生在另外一种情形下,即辅警陈某和吴某是在协助民警执法的过程中,违法收取他人好处费,则应当认定陈某和吴某是行使公权力。因为法律法规赋予了辅警协助民警执法的权力,协助民警执法或者经授权执法的行为应当视作行使公权力,则此时应当认定陈某和吴某为监察对象。
因此,只有行为人在依法行使公权力的期间,实施了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或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等行为,才能将行为人认定为监察对象,而冒充执法人员行使职权的人,不能认定为监察对象。
三、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形
本案中的辅警陈某和吴某不属于监察对象,监委不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和作出政务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A市B区公安部门可以对陈某和吴某作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纪检监察重点一本通
作者:刘飞 著
欧丹牧品牌夹克男2021秋季新款翻领压胶商务纯色高端休闲上衣外套 湖蓝 170/M
欧丹牧品牌衬衫男士长袖春秋季棉质工装常规衬衣长袖上衣外套男装 浅 165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有人提出公职人员在实施一般违法行为(非职务违法行为)时,是否属于监察对象?能否给予政务处分?比如公职人员实施嫖娼、酒驾醉驾等行为。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首先,缘于对“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与公职人员本身的概念相互混淆,陷入了理解上的误区。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公职人员属于监察对象,无须再判断其有无行使公权力。其次,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有权给予政务处分,根据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等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并未将违法限定为职务违法。
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第十五版)
作者:李立众 编
新时代党性修养十二讲
作者:张福俭
还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原则上由法定机关依法调查,之后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如果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其处分,监察机关一般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付余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