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吗?

发布于 2021-09-26 15:38


工伤认定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处理工伤认定问题既要维护劳动者的权利,也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做扩大解释。

案 情 介 绍

赵女士的丈夫张某(47岁)是九堡某安保公司的工作人员,2018年入职,公司依法为张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2021年1月的某天晚7:30左右,张某在下班路上,骑电瓶车时突发脑部疾病,经过多天抢救无效死亡。
赵女士表示其丈夫与公司之间只有一份劳动合同,且存放在公司处,现本人无劳动合同文本可以提供。除此之外,赵女士提供了张某的打卡记录及工资单等资料。张某除配偶赵女士与儿子小张(15周岁)之外,没有其他继承人,且赵女士本人持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在丈夫去世后,赵女士试图联系公司,但对方拒绝配合谈判工作。赵女士未能与公司达成一致处理方案,因此前来向九堡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咨询窗口询问,并希望申请法律援助。
咨询窗口的值班人员通过联络劳动监察部门、法律援助中心,解决了赵女士的一系列问题。

案 件 分 析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张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公司拒绝提供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第一,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首要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用人单位、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者是否存在经济上的依存性;
(4)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否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固定性,而非一次性。
综合本案证据初步分析,该公司具有合法用工资格,且张某不属于学生或退休返聘人员等情形,与该公司已经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第二,劳动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劳动者没有拿到劳动合同,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0571-56135593)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改正。
2、张某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赵女士能否向公司主张赔偿或补偿?
第一,对于工伤的认定,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第十五条(可以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张某是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该情形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且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因此难以认定为工伤。
第二,即使不属于工伤死亡的情况,用人单位对非工伤死亡劳动者的家属也有一定的补偿,包括丧葬费、一次性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但在具体的赔偿标准上和工伤死亡情形有所不同。
3、赵女士是否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
法律援助中心是由政府设立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组织机构。根据《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赵女士具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因此其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赵女士需要提交其他法定相关材料,由法援中心受理和审查后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指派法援律师,或者作出《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告知申请异议审查权利。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内容:上城区司法局九堡司法所

图片:网络







相关文章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有多严重,你可瞧瞧!

长租公寓频频“爆雷”,房东租客应如何维权!

促销信息有误,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面对“双十一”购物狂欢节,不可不知的“避坑指南”

别让《完美关系》误导你,要小心婚恋中的房产纠纷!

好意请客聚餐,不料饮酒致死,孰之过?

继骗口罩之后,上城某女子又因购买额温抢被骗!




和小尚一起轻松学法



本文来自网络或网友投稿,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发邮件至:aisoutu@outlook.com 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相关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