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丨你知道吗?托幼机构不再是法外之地
发布于 2021-09-26 15:46
现在不少双职工家庭
无人照看孩子
加之“二孩、三孩”时代的来临
越来越多家长选择托育服务
2019年国家卫健委专门印发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对托育机构备案流程、场地设施、人员配备、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卫生监督机构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但没有对托育机构违反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明确惩处手段。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21年8月20日开始施行,托幼服务首次被写入法律,明确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法律责任,从此,托幼机构“有法可依”了。
托育机构违法
将被警告、罚款、停业、终身禁业!
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第四十一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卫生监管部门,
我们鼓励并支持已备案托育机构
积极规范地开展托育服务,
请未备案的托育机构
主动向卫生健康局申请备案,
如若有托育机构未完成备案
就开业或者未按规范标准设置、管理,
卫生执法人员将按照法规,严惩不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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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陈刚
编辑: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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