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法解读丨用法律为家庭护航 共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发布于 2021-09-26 22:30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草案的二次审议稿正在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那么如何用法律为家庭护航,合力打造爱的港湾,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呢?
立法前提
家庭教育能对未成年人产生决定性影响
心理学研究表明,0~6岁是一个人成长最为关键的时期,出生后的前6年经历决定了一个人的人格基础和生命底色。家庭教育,尤其是最为关键的0~6岁期间的家庭教育,是在封闭环境条件下,且亲子双方能力、资源和权力地位都绝对不平等的基础上展开的。这是“没有问题孩子,只有问题家庭”命题成立的基础,也是家庭教育立法的大前提和总基调。

在家庭内部,父母或其他主要看护人与未成年人之间形成的关系模式,尤其是6岁之前的亲子关系模式,通过防御、合理化等心理机制在日积月累中会内化为一个人的内在关系模式,成为人格基础,直接影响一个人的关系处理能力和情绪处理能力。
如果没有颠覆性的个人成长和人格完善,基于强迫性重复的心理运作机制,“实施暴力VS被暴力对待”的关系模式将在这个人的生命历程中不断重现。需要注意的是,不断重复上演的是“实施暴力VS被暴力对待”的关系模式,而个体的具体角色和功能定位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在“施暴者”和“被暴力对待者”两者之间随关系对象强弱的不同而不断切换。比如,一个曾被暴力对待的小女孩,长大成人、结婚生子后,在她与更为强大的丈夫相处时,是“被暴力对待”的受害人;但在弱小的孩子面前,她反倒化身严厉苛责的“施暴者”。此外,类似典型现象也会出现在其他封闭环境下,与年幼弱小者相处的看护人身上,比如托幼机构、幼儿园的看护人或工作人员。
宗旨目标
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但是,家庭教育依然主要是在封闭的家庭内部实施的。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家庭教育的专业研究和实践探索尚未得到足够重视,家庭教育通常体现在日常生活的琐碎细节中,何谓“好的家庭教育模式”本身亦很难达成共识。对孩子从穿衣到吃饭事无巨细地叮嘱和安排,到底是“爱的港湾”还是“共生的泥沼”,经常各说各话、莫衷一是;断奶、分床、人为安排的抗挫折历练,到底是培养了孩子“独立自主”的意志品质,还是让孩子在被抛弃、被忽视的创伤下,逐渐建立起应激防御机制,长此以往将沿着“冷漠孤寂”的人格方向一去不复返?因此,家庭教育立法的宗旨目标,应为整合国家、学校、社会等各方面优势资源,为家庭提供支持和协助,帮助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努力营造一个充满爱、自由和尊重的成长环境、合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一是公共性、普及性的家庭教育服务与支持。集中并优化整合国家各种公共资源,为所有家庭提供方便可及、非营利性质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二是个别性、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服务。如部分家庭在育儿过程出现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需要个别的、专业的,针对具体家庭的家庭教育服务,甚至是长期的家庭教育服务,需要专业力量的投入,需要社会资本的支持,在加强监管,确保该类家庭教育指导不会异化为学科类培训的前提下,可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并允许适当营利以汇聚专业人才,满足部分家庭特别是所谓“问题青少年家庭”个性化的家庭教育服务需求。
逻辑体系
构建以家庭为实施主体,国家、学校和社会分工协作、谦抑有度地提供支持、协助和监督的家庭教育服务体系
加之,基于天然原因和血脉亲情,家庭教育的成效和结果,不仅与道理是否正确有关,更与亲子关系的依恋度和紧密度密不可分,系主客观因素杂糅在一起共同影响未成年人。因此,家庭教育立法需保持足够的谦抑性,不应也不能过度干预父母和其他主要看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和灵活度,应构建以家庭为实施主体,国家、学校和社会分工协作、谦抑有度地提供支持、协助和监督的家庭教育服务体系,制定一部权责清晰、务实管用的《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一,议事协调机构。如草案所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应包括收集、研究家庭教育需求;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划;组织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实施;整合对接专业力量,对其他主体实施家庭教育服务提供专业支持;对收集到的个性化家庭教育需求进行转介和跟踪对接;对家庭及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等。第二,家庭教育服务实施机构。既包括提供依托公共资源的普及性、非营利的家庭教育公共服务机构,也包括鼓励社会资源投入的专业性、长期性、个性化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第三,家庭教育服务支持机构,包括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和专业力量培养的科研院校,以及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力量等。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如发现家庭教育实施不当的,可以依程序签发家庭教育令,责令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服务。

来源 ▏河北教育

初审 ▏焦莫雯

复审 ▏赵谦

终审 ▏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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