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专题——法规解读
发布于 2021-09-27 14:36
填补立法空白
维护“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30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立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条例的起草修改完善工作,同时,广泛征求了国家有关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盟市旗县(市区)人大、全体自治区人大代表、国内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在充分吸收采纳代表和政协委员审议讨论修改意见基础上,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条例》是内蒙古自治区首次出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空白。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必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围绕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民族团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把握民族和民族工作规律,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内容丰富、思想深邃,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为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其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民族理论方面做出的重大原创性论断,并于2017年写入新党章,成为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在制订《条例》过程中,不仅将党的民族工作基本方针、习近平总书记的民族工作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重大原则写入《条例》,同时还配套制定具体化操作措施,更加明确了自治区民族工作的根本方向,更加便于各界加强学习和贯彻实施。
三是做好新时代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工作,维护“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的迫切需要。2020年5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最早成立的民族自治区,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继续在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上走在前列。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既充分肯定了内蒙古在民族工作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又为内蒙古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指明了前进方向。近期,我区民族工作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还有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对民族工作思想认识不足,工作能力不够,遇到问题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民族工作领域问题成因复杂,既要有当下改的办法,也要有长久立的措施。因此,只有加强民族工作立法,才能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党的领导、压实主体责任、推动联合执法,才能做好新时代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工作,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维护好“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
二、制定《条例》的重要依据
一是理论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指导,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形成的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问题的理论。这一理论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民族的基本观点,总结和概括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关于民族问题的重要论述,融会和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既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更是制定《条例》必须遵循的重要理论依据。
二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是制定《条例》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条例》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在框架结构上一脉相承,但《条例》在具体内容上结合了内蒙古区情实际,同时更符合新时代促进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具体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做了充实完善,并单列了促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章节,既与上位法保持了良好衔接,又对上位法进行了内容上的细化,结合新时代国情和区情、自治区最新文件进行补充,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现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位于祖国北部边疆,东南西与8省区毗邻,北与蒙古国、俄罗斯接壤,国境线长达4200公里,是祖国北疆安全稳定的屏障。内蒙古自治区由蒙、汉、满、回等55个民族组成,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是全区当前和今后最为重要的工作。2019年7月15日至16日,习近平总书记赴内蒙古考察,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第二次考察内蒙古,考察期间,习近平总书记深入社区、林场、农村、高校、机关单位,针对“民族团结”、“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等多个话题作出重要论述,谈到民族团结时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个民族也不能少”,谈及文化保护与传承时强调:“要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谈生态环境时指出:“努力打造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的美丽中国”,围绕乡村振兴则提出:“把产业发展落到促进农民增收上来”。以上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论述都是制定《条例》的现实依据,同时也都成为了《条例》中各章节的具体内容。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突出了祖国北疆民族地区特点,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殷切期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考察内蒙古,三次在全国人代会期间参加内蒙古团审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内蒙古先后提出“守望相助”“扎实推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等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我们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在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方面,内蒙古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和重大的政治责任,这种责任和使命的极端重要性容不得半点破坏。《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言论;不得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信息;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的行为”。同时从存进中华文化认同和文化传承、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加强社会协同、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具体阐释,这些规定和具体阐释都突出了祖国北疆民族地区的特点,同时全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殷切期望。
二是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形式和主要内容,明确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增强了可操作性。《条例》第四章规定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需全面深入持久开展,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此外,规定了创建工作规划、参与创建各主体所履行的职责、具体开展工作的内容等。同时还规定建立各参与主体工作长效机制,例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的工作机制、主流媒体高质量内容产出机制、网络舆情引导机制,以及保障和监督机制等。通过进一步厘清处理各类问题的政策界限,消除了基层工作中的困惑,使《条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进一步提高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奠定了良好基础。
三是弘扬了法治精神,体现了法治理念,开启自治区民族工作法治化的新篇章。《条例》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立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条例的起草修改完善工作,同时,广泛征求了国家有关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盟市旗县(市区)人大、全体自治区人大代表、国内专家学者的意见,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提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在充分吸收采纳代表和政协委员审议讨论修改意见基础上,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条例》制定和通过的全过程是民族工作法治化的生动实践,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典范,充分反映了民族工作法治化与民族团结进步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民族工作法治化是民族团结进步的基础和保障;另一方面,民族团结进步是民族工作法治化的理念和目标,符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开启了新时代自治区民族工作法治化新的篇章。
四是彰显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条例》总则第一条就明确了制定本条例的目标,即“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要紧紧守护这条生命线。守护好民族团结这条生命线,必须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守护好民族团结这条生命线,必须坚持多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条例》的各项规定和细则恰恰为守护好民族团结这条生命线提供了明确的指南,而《条例》又深刻的反映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自治区考察是指出:“内蒙古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源地,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践行守望相助理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各族人民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新时代自治区认真落实党中央精神,及时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填补立法空白的同时也反映了自治区各族人民始终如一维护“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的坚定决心。
转载自内蒙古大学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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