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 | 微信公众号可以证明劳动关系?
发布于 2021-09-27 17:35
案情简介
李某申请仲裁,主张其于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5月31日在某公司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他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在申请仲裁时,李某主张该公司以一家餐馆“××风渔家”的名义对外经营,并提交了自己标有“××风渔家”字样的工作服,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否认经营该餐馆,亦否认曾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10000元作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焦点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结合李某提供了标有“××风渔家”字样的工作服的事实及本案其他证据,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该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来源:赣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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