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走廊可放鞋柜堆垃圾吗?律师提醒→

发布于 2021-09-27 18:49

  

     很多人觉得自家门口就是自家的区域,放点垃圾、杂物没什么,这也让一些邻里之间闹得不可开交。最近,吴小姐因为公共走廊里出现的一个鞋柜,与邻居闹掰了。虽然她已与邻居协商多次,但问题一直没能解决,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情
楼道放鞋柜邻居不堪其扰



  去年11月,昆明吴小姐在呈贡大学城一小区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完成装修后于今年6月入住。可惜好景不长,没过多久,她就遭遇了烦心事。

  “我们这栋楼一梯两户,出了电梯就是走廊,左右两侧各一户,走廊很窄。然而,邻居把大鞋柜直接摆在了电梯旁的走廊里,鞋柜上方还堆满了各种鞋盒。冬天还凑合,夏天一出电梯就会闻到一股臭味,太糟心了。”吴小姐抱怨,自己入住以来,天天为这个飘散臭气的鞋柜烦心,为此也没少与对方协商,但对方一直以“此处是自家门口”为由,拒绝将鞋柜搬进室内。

  吴小姐说,她在朋友居住的小区里也曾发现,不少单元口的“小天地”被业主占用得面目全非,除了鞋柜,还有储物架、脚盆、杂物堆、衣物等。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小区住户有把自家垃圾放在门外的习惯。小陈的邻居最喜欢把垃圾放在门口,尤其是厕所垃圾、厨房垃圾,这些垃圾异味最重,不封好就放门口,严重影响了小陈一家的出入。小陈前去和邻居商量,可邻居却说:“垃圾放门口又不是不丢,只是等一会再丢,而且我家门口属于我家的私人区域,放点垃圾怎么了?”

  据物业工作人员介绍,公共走廊里摆放鞋柜或堆放垃圾的情况非常普遍,物业也常接到居民投诉,抱怨公共走廊通行受阻、飘散异味等。然而,物业人员没有强制执行权,纠纷发生时,他们只能苦口婆心劝说,希望相关业主能主动移除公共走廊里的鞋柜或物品。

调查
业主看法各不相同



  采访中,对于公共走廊能否为个人所用,业主的看法各不相同。

  有业主认为:“公共走廊空着也是空着,我在自家门口放个鞋柜,不影响邻居进出,邻居凭什么反对?况且这里是公摊面积,按我房子的面积算,这部分面积我完全可以使用。”这名业主表示,房子面积本来就不大,放一个鞋柜在门口,平时进出穿脱鞋也方便。“再说,邻居也可以在公共走廊放个鞋柜嘛,大家一起用,不干扰对方不就行啦?”

  “公共走廊是大家公用的,买房的时候每个人都花了钱,你想放置鞋柜当然得征得邻居同意。”业主杨先生也经历了类似的事——他的邻居想把公共走廊改造成私人的入户花园,而杨先生表示,堆放花盆花架势必会造成走廊拥堵,而且自己也出了公摊面积的钱,这不能一个人说了算。

  与杨先生持同一观点的还有业主柳先生,他表示:“公共楼道、走廊属于业主共有,不是谁家的私人领域,放置鞋柜、杂物架既影响整洁美观,还会导致保洁人员无法进行日常清扫,甚至制造消防和安全隐患,这不是损人利己么?建议大家都能换位思考,把鞋柜放进屋内。”

  而对于堆放垃圾,很多业主表示很不卫生:“那些厨房垃圾、易腐蚀垃圾会招惹来蚊虫、苍蝇,散落出来的汤水让本来洁净的楼道变得一塌糊涂。”

  “有些人为了贪便利,堂而皇之地把垃圾放在别人家门口,特别是同层楼道两家门口挨得近的,最容易出现这种行为。有时候为了和睦相处,我会好言相劝,写上温馨提示小纸条贴邻居家门口,但有些人脸皮厚,仍旧我行我素。遇到这种情况,吵架都不能解决问题。”一名业主很无奈地说。

释法
公共区域为全体业主共有



  那么,把鞋柜、垃圾放在公共走廊的行为到底应不应该?又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杰指出,楼道等公共区域是业主共有的,如果每家每户都占用一点,不仅影响美观,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该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楼梯通道,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个别业主私自将楼梯通道用于自己堆放杂物,明显是化共有为私有,也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律师指出,虽然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公共走廊也的确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但任何人均应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平等使用权。业主如果擅自将鞋柜、垃圾放置于公共走廊处,没有征得其他业主同意,那就会构成侵权占用公共部位。

  律师提醒,走廊属于公共场所,用私有物品占领虽然方便了自家,但如果大家都这样做,整个走廊被物品占据,会造成极大安全隐患。任何住户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消防公共通道,禁止将杂物等私人物品存放于楼层公共通道内;也不得将生活垃圾堆放在楼道内,应装袋后丢弃到楼下的垃圾桶内。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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